被告人丁家顺,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局长兼水上警察支队支队长(副处级),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1月16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决定拘留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1月30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翟智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检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家顺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4月24日以雨检刑变诉〔2019〕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丁家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鉴于案涉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为提高庭审效率,于同年5月30日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1、许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家顺及其辩护人张家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丁家顺犯受贿罪的事实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丁家顺在担任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政委、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局长、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2.6万元、购物卡1万元、美元1000元及手表3块,并为他人在民爆物品审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社会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刑事及治安案件查处、单位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被告人丁家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2012年以来,被告人丁家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孟某1等人在马鞍山市博望地区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孟某1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帮助该组织成员逃避查禁或打击,为其充当保护伞。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单位被马鞍山市监察委工作人员带回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家顺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38万元及“帝舵”牌手表1块;汪某退还人民币15万元及手表2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帝舵”牌手表等物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家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丁家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坦白情节;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部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丁家顺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家顺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家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丁家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受贿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下人员所送财物不宜认定为丁家顺受贿数额。
1.作为被害人的许某2因丁家顺所在博望分局就其家中被盗高达100万元人民币破案、追赃,出于感谢继而送给丁家顺人民币2万元;而张某2之所以送给丁家顺2万元,也是出于博望分局对敲诈勒索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维护其企业合法权益的感谢费。
丁家顺收受上述4万元并未出于私利和利用职权,更未为给予财物者谋取非法利益。
2.殷某所送手表1块。
丁家顺与殷某原为师徒关系,殷所送手表系出于多年感情的自发行为,且丁家顺也未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殷谋取任何利益。
3.陶某1于丁家顺妻子在沪住院期间出于人情给予丁2万元,虽从常人角度看望病人送2万元礼金甚高,但对私营企业主来说实属正常,后期陶所送2万元系因其企业急需经营资金周转,丁家顺介绍朋友及时借贷且出借方少收利息,出于感谢而送,该2万元感谢费也未影响丁的职务廉洁性。
4.陈某2借给丁家顺的10万元,首先,丁家顺确系在朋友急需用钱且自己出借部分尚有缺口的情况下,向陈某2借款并出具借条;其次,丁家顺迟迟未予归还该款系因朋友生意失败,连其个人所借款项都无法收回所致,但作为债权人的陈某2主张权利的依据尚存;最后,陈某2曾于2012年明确告诉丁家顺“我借给他的10万元不要他还了……”至此,陈某2免除了丁家顺的个人债务。
(二)被告人丁家顺系因其他问题被纪检监察部门留置,主动交代纪检监察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三)在受贿犯罪中,被告人丁家顺的行为未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存在的问题。
1.纵观案情,被告人丁家顺起初并未同意案外人孟某1、刘某1、唐某1、魏某1等人开设赌场,后期因孟某1、刘某1手中握有其收受他人钱财的照片及视频,受到孟某1要挟被迫同意,系被胁迫犯罪。
2.指控被告人丁家顺包庇、纵容孟某1等人两起强迫交易关联案件犯罪的证据不足。
(1)两起案件系因同一原因发生,事实上只能认定一起;(2)从案情起因看,孟某1所在东城传媒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提出架设高炮广告申请,相关领导已签字同意且该公司已实际架设45个高炮广告牌,由于申请及实际施工架设均在先,东城公司得知博望区城投公司也要在同一区域施工架设高炮广告牌,出于利益驱使本能,阻止并殴打了施工人员及城投公司负责业务的副经理;(3)自2012年12月18日开始,孟某1所在东城传媒公司和博望区城投公司均没有再行施工,但不再施工的原因并非孟某1等人的阻止行为所致,而是东城传媒公司和博望区城投公司均无合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资质;(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孟某1等人殴打施工人员、相关负责人并非城投公司不再施工的主要原因,真正原因系城投公司意识到应依法取得高炮广告合法架设手续后才能施工,继而主动停止施工,而2017年后,孟某1所在东城传媒公司架设的45个高炮广告牌已经被取得资质的相关公司合法收购,既然被合法收购,何来强买强卖,况且丁家顺也无法在2012年12月预料这一收购行为。
三、关于立功的问题。
丁家顺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线索,该部门已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四、关于被告人丁家顺的犯罪情节问题。
1.孟某1等人开设赌场时,丁家顺并未同意,后在被胁迫、要挟下同意,主观上是被迫和消极的,而非积极主动;2.当得知刘某1、孟某1等人的游戏机室有赌博机后,被告人丁家顺大骂孟某1,明确要求其不再开设赌场;3.刘某1、孟某1在答应不再开设赌场后,又偷偷继续开设赌场的行为,足以表现孟某1等人阳奉阴违,根本不拿丁家顺当回事,丁家顺无法左右和控制孟某1等人;4.丁家顺曾萌发让市公安局对孟某1等人实施打击的想法,但其后因工作调整未能实现;5.在孟某1实施的几起犯罪中,丁家顺并未主导或积极影响公安机关对孟的处罚;6.孟某1提出开设赌场时并未说自己来开,而是说刘某1等人开,即便如此,丁家顺也未同意,还要求博望派出所只要有举报就查处;7.赌场被查处三次,孟某1从未找过丁家顺,而是直接找陶某2,博望派出所处理后,陶某2才向丁家顺汇报,丁家顺都是让陶某2按程序走,即先报法制科,再由分局分管领导审批;8.关于案涉被打人员,被告人丁家顺从未拿过任何处理意见,都是要求相关派出所依法处理,且城管被打一事,丁家顺也是在事后处理完毕才知晓。
综上,被告人丁家顺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事实被告人丁家顺自1981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马鞍山市公安局湖东派出所见习民警、办事员;马鞍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事员、科员、一队队长(副科级)、二探组队长(副科级);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副局长(副科级、正科级);马鞍山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政委(正科级、副处级)。
2012年3月至10月,任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党委书记、政委(副处级);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任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副处级);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任马鞍山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副处级),马鞍山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副处级),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党总支副书记、局长(副处级)。
2018年11月19日,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给予丁家顺开除公职及党籍处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马鞍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马机编〔2010〕7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马鞍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马机编办〔2012〕185号关于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博望分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马鞍山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关于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马鞍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马机编办〔2012〕125号关于调整设立新的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博望分局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出具的丁家顺同志简历、中共马鞍山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马公党[1997]53号中共马鞍山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杨志刚等同志任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的通知、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文件马公博〔2012〕2号博望公安分局关于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中共马鞍山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马公党〔2012〕94号中共马鞍山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丁家顺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文件马公高〔2018〕1号高新分局关于调整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文件马公高〔2017〕1号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等,证实:被告人丁家顺自1981年7月参加工作,从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湖东派出所民警至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水上警察支队)局长历任职务及职权职责的相关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家顺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马监〔2018〕13号关于给予丁家顺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文件、中共马鞍山市纪委马纪〔2018〕74号关于给予丁家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文件,证实:2018年11月19日,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给予丁家顺开除公职及党籍处分。
上述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源于调查机关取证,取证手段合法,来源可靠。
经当庭质证、辨认,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丁家顺主体身份事实。
二、被告人丁家顺犯受贿罪的事实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丁家顺在担任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政委、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以下简称“博望分局”)局长、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慈湖高新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2.6万元、购物卡1万元、美元1000元及手表3块,并为他人在民爆物品审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社会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刑事及治安案件查处、单位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收受马鞍山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1人民币49.9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潘某1按照其公司在博望区所承接相关矿山爆破业务中使用炸药吨位200元/吨的标准所送人民币共计49.9万元。
2.收受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马鞍山市丹阳灵山第三建材厂实际负责人陈某1人民币45万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丁家顺先后九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为感谢其炸药审批方面的关照所送人民币各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
3.收受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及马鞍山市龙山村采石场实际控制人马某1、生产负责人胡泽龙人民币2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马某1为感谢其组织指挥公安机关处置村民围堵上述矿山企业方面的关照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马某1按照其公司开采业务中使用炸药吨位200元/吨的标准所送人民币11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泽龙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泽龙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泽龙所送人民币2万元。
4.收受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人民币17万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黄某按照其公司在博望区所承接相关矿山爆破业务中使用炸药吨位1000元/吨的标准所送人民币共计17万元。
5.收受马鞍山市忠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10月,被告人丁家顺从陈某2处借得人民币10万元,约定年底前归还,后一直未予归还。
2012年的一天,陈某2明确向丁家顺表示放弃该10万元借款的债权,丁家顺予以接受。
6.收受安徽隆润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1人民币4万元及美元1000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被告人丁家顺在上海市收受陶某1委托陶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丁家顺在陶某1公司收受陶某1所送美元1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
7.收受当涂县盾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博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1人民币4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8.收受马鞍山金长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2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
9.收受马鞍山市中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2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2为感谢其在许某2家中被盗案过程中的关照所送人民币2万元。
10.收受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2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马鞍山市一饭店楼下通过刘某1代为收受魏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
11.收受马鞍山市横山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1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12.收受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2(孟某1陪同)为感谢其在程恒春等人敲诈勒索案过程中的关照所送人民币2万元。
13.收受安徽莱特气弹簧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某3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3(孟某1陪同)为感谢其在张敦福寻衅滋事案过程中的关照所送人民币1万元。
14.收受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所长陶某2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陶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
15.收受马鞍山博新迪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董某(孟某1陪同)所送人民币1万元。
16.收受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价值人民币3.564万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块的犯罪事实2013年初,被告人丁家顺在其住处楼下收受殷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564万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块。
17.收受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1人民币17.4万元、购物卡1万元及两块手表的犯罪事实。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1所送人民币5万元及购物卡1万元。
2013年6月,被告人丁家顺在浙江省杭州市一酒店收受孟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3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1所送“欧米茄”牌手表一块。
2014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孟某1办公室收受孟某1所送标识为“PATEKPHILIPPE”的手表一块。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1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上海市收受孟某1所送人民币0.4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18.收受刘某1人民币0.3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丁家顺在上海市收受刘某1所送人民币0.3万元。
针对上述受贿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一)物证“帝舵TuDoR”牌(型号:57003-68073)、“欧米茄”牌(背面标号:86250476)、“PATEKPHILIPPE”牌手表各1块及美元10张(每张面值100元),证实:被告人丁家顺收受他人所送款物的相关情况。
(二)书证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股东会决议等,证实:马鞍山博新迪尚娱乐有限公司、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忠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当涂县薛津龙山村采石场、马鞍山市龙山村采石场、马鞍山市横山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马鞍山市绿野毛村石岩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及经营范围等相关情况。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巨龙矿业采石场爆破开采服务协议、2013至2017年巨龙矿业炸药使用一览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基础台账爆破记录、2014至2017年巨龙矿业炸药爆破发票一览表、关于要求爆破排险的申请报告、矿山排险申请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爆破作业单位及人员许可证、采石场石方爆破作业劳务合同、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炸药使用情况、安全生产协议书、薛津采石公司爆破开采服务协议等,证实:当涂县薛津镇龙山村采石场、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横山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马鞍山市绿野毛村石岩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马安办〔2015〕89号关于2015年11月份挂账督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报文件、马鞍山市博望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博安办〔2015〕138号转发市政府安委办关于2015年11月份挂账督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报文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情况说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实:涉案矿业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民间纠纷相关情况。
4.枪爆危险物品治安防范工作检查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含爆破作业现场)治安防范检查表、危爆物品治安管理责任书、购买民爆物品审批表、2013年马鞍山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货情况、2014年度各采石场发货明细表等,证明:博望分局对民爆物品审批的相关情况。
5.永兴爆破公司民爆器材进、出库登记簿,聘用技术人员工资表及现金日记账等,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及业务开展相关情况。
6.博望区炸药使用量统计表,证实:2013年至2016年博望辖区范围内炸药使用量相关情况。
7.借据,证实:2007年10月12日,丁家顺向陈某2借款10万元,并注明年底前还债。
8.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行驶证、收据、房地权证、房产分户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担保函、营业执照等,证实:安徽隆润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及与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相关情况。
9.当涂县盾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博望分公司营业执照、校园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书、证明、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等,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及业务开展相关情况。
10.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金长城大酒店特种行业管理卷,证实:金长城大酒店注册信息及特种行业审批流程等相关情况。
11.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许某2位于博望区博望镇三杨新村96栋住所被盗案件的相关情况。
12.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张敦福等人寻衅滋事案件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侦办张敦福等人寻衅滋事案的相关情况。
1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刑初字第00076号及(2016)皖0506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熊五九敲诈勒索及程恒春等人寻衅滋事案件的相关情况。
14.南京金鹰购物中心发票、钟表使用建议书,证实:“TuDoR帝舵”机械正装表购买价格为35640元。
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证实: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办马鞍山市昕科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的相关情况。
16.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政治〔2013〕安徽省公安厅政治部转发公安部政治部关于举办全国首任县市公安局长培训班的通知、差旅费报销单、培训费发票,证实:被告人丁家顺于2013年5月19日至6月19日赴杭州参加首任公安局长培训班的相关情况。
(三)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1(系马鞍山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永兴爆破公司成立于2010年,在博望区范围内承接相关矿山爆破业务,爆破作业属于特种行业,主要由公安部门对其公司进行监管。
2013年开始,陆续有2家爆破企业进入博望区跟永兴公司竞争,公司业务量缩水比较厉害,后其得知是丁家顺将巨龙矿业的业务介绍给江南利民爆破公司,便到丁家顺办公室跟丁汇报公司情况,丁提出要介绍他人入股永兴公司,但双方未谈出结果,其感觉丁想要些好处,就承诺今后永兴爆破公司在博望区范围内所做业务按照炸药用量每吨给丁个人200元,丁家顺未表示反对,并同意其去跟巨龙矿业谈,于是永兴公司2013年底跟巨龙公司重新签订爆破协议,从2014年2月开始其基本每月都会按照上月永兴公司在博望区卖出的炸药量,以每吨200元的标准计算好数额送至丁家顺办公室,丁也不说什么直接收下。
根据相关明细表计算,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永兴公司在博望地区相关矿山爆破业务炸药使用量有2494.649吨,乘以与丁家顺谈妥的每吨200元标准,至少送给丁49.9万元。
这些钱在永兴公司账目中没有任何记载,其基本都在临时工的工资单里增加一些名目予以冲抵。
2.证人张某1(系马鞍山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库管员)的证言,证实:永兴公司主管机关是博望分局,主要涉及对民爆器材进出库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具体是公司从上游民爆生产企业购买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需要公安机关一次申请一次审批。
永兴爆破公司民爆器材进、出库原始登记簿中记录的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采购、使用民爆器材进出库及实时库存情况的内容及数据记录均为客观、真实、准确。
3.证人夏某1(系博望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狄某(系博望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某2(系丹阳派出所所长)的证言,证实:博望分局治安大队主要负责爆破及特种行业监管,会不定期对爆破行业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库房安全、炸药使用、人防、物防、技防等设施的监管及检查。
博望辖区范围内有马鞍山市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潘某1)及马鞍山市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老板黄某);至于采石企业,2014年开始主要有巨龙矿业、龙山采石场、龙祥采石场、横山矿业、绿野毛村采石场、薛津采石场、灵山三建等几家,这些采石企业属于丹阳镇派出所管辖范围。
薛津采石公司和灵山三建采石场老板是“小伍子”(即陈某1),这两家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2月即已到期,据“小伍子”说续期未被政府批准,治安大队之所以仍批了炸药给他们,是因时任博望分局局长丁家顺给治安大队打招呼,共批了9次,每次“小伍子”都会找丁局长打招呼,每次大概批四、五十吨炸药,另巨龙矿业、龙山及龙祥采石场也存在跟“小伍子”采石场同样情况,这三家采石场均系马明经营,每次由丁家顺提前跟夏某1或狄某打招呼,按照丁的意思批炸药给马明的采石场。
另治安大队会不定期对辖区旅馆业进行抽查,金长城大酒店开始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2016年底才办下来,公安机关曾对该酒店下达整改通知书,让他们停业整顿一个月,丁家顺就此事说过平时检查发现问题就让他们整改,对于《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要较真,也不要让他们停业,后治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检查金长城大酒店时,便不再过问许可证的事情,但其他方面还是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4.证人陈某1(绰号“小伍子”,系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薛津采石公司主营矿石开采、石子加工销售等业务,进行爆破作业须经公安机关审批。
2015年1月的时候,因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其公司向博望分局提交需要使用炸药进行排险爆破的申请,但治安大队未同意,其便带着相关材料找到丁家顺,丁跟治安大队相关人员打招呼批了一些炸药给矿山排险,为感谢丁家顺帮忙,其在丁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
后因薛津采石场和灵山三建的排险审批炸药手续都由永兴爆破公司经办,其第一次找丁家顺帮忙批到炸药后,就跟永兴的老板潘某1说,如果遇到困难就跟其说,其再去找丁协调,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几次相关人员不予审批的情况,其都找到丁家顺帮忙,每次炸药批下来,都会送丁5万元,其公司向博望分局申报并通过的审批程序有9次,总计送出45万元,丁均予以收受,公司账目对于这些钱没有记载,都是放在招待费、购买办公用品、生产材料及烟酒等费用中予以冲抵。
5.证人马某1(绰号“马明”,系马鞍山市龙山村采石场实际控制人)、胡泽龙(系马鞍山市龙山村采石场生产负责人)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2013上半年的时候,马某1与尹长春、王志强共同出资买下龙山村采石场,马主要负责该采石场生产经营管理。
此时丁家顺任博望分局局长,2013年9月的时候,为感谢丁安排人员为公司处理村民矛盾纠纷,马某1特意到丁办公室送给丁人民币5万元,另从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马一直按照其与丁谈好的巨龙矿业使用炸药量200元/吨标准送钱给丁家顺个人,最少1万最多3万,送过5、6次合计11万元,加上之前送的5万元,总计16万元,丁家顺都予以收受,且在博望任职期间一直对马某1企业比较关心支持。
龙山村采石场的生产负责人胡泽龙为巨龙矿业和龙山村采石场在处理与周边老百姓纠纷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面取得博望分局照顾和关心,为与丁家顺处好关系,曾于2015、2016、2018年春节前后,分三次到丁家顺办公室送丁2万元,共计6万元,丁均予以收受。
6.证人徐某(原系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资料保管员)的证言,证实:马明(即马某1)系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龙山村采石场、龙祥采石场三家公司的老板,巨龙矿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基础台账由公司库管员**记录,交由其保管及审核,该台账经博望分局治安大队日常检查,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没有问题。
7.证人黄某(系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舜泰爆破公司主要为矿山采石场提供爆破服务,是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管理。
大概2013年的时候,其听说博望分局来了位姓丁的局长,后在丁家顺办公室谈爆破行业利润时,丁旁敲侧击要每吨给他一些好处费,其便向魏某2汇报,魏同意按照每吨炸药1千元标准给丁好处,2014年6、7月的一天,其到丁家顺办公室,告诉他这一情况,丁未拒绝也未说话,点头表示同意。
自2015年3月舜泰公司开始向横山矿业提供爆破服务,只要当月其公司在博望范围内使用炸药,其都会按照使用数量取整数,乘以每吨1千元标准计算出金额,将钱装入信封袋,到丁家顺办公室送给他,丁都予以收受,一直送到2016年4月丁调离博望分局。
按照舜泰公司这期间在博望地区爆破业务炸药使用量大概170.5吨,乘以每吨一千元标准,至少送给丁家顺17万元。
8.证人陈某2(系马鞍山市忠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其与丁家顺自199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大概在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丁家顺向其借款10万元说有急用,其即从银行取款交给丁,丁向其出具借条并注明“年底前还清”,但拖了好几年也未归还,其感觉丁在公安机关大小是个领导,如果真心想还不会拖六、七年,不如主动将这10万元送给丁,还能与之处好关系,便于2012年夏天一次与丁吃饭时,提出借的10万元不用再还,丁家顺没有说话就当默认了。
9.证人陶某1(系安徽隆润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长虎(系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陶某1在博望区投资成立安徽隆润集团,在厂房建设过程中偶尔会发生一些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与丁家顺认识,2014年底的时候,陶某1得知丁妻子生病在上海住院动手术,便打电话问亲戚陶某2(时任博望派出所所长)是否去上海看望丁家顺,陶某2说要去,陶某1将人民币2万元交由陶某2带至上海送给丁家顺,事后丁回电话表示感谢,该笔钱是陶某1个人所出,公司财务账目无记载。
2016年春节前,陶某1邀请丁家顺到公司食堂吃饭,希望丁在各方面继续关照隆润公司,并于聊天过程中拿出10张100元面值美元给丁,丁予以收受。
2017年11月,丁家顺已调离博望分局,因隆润公司需要购买设备尚有250万元资金缺口,陶某1找到丁询问能否帮忙找人贷款,后丁家顺帮忙联系浩润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彭长虎,陶某1很快将贷款办了下来,利息方面也有所优惠,为表示感谢到丁办公室送了人民币2万元,丁家顺予以收受。
10.证人胡某1(系当涂县盾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博望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当涂县盾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博望分公司主要承接博望区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和博望区相关民营企业保安业务,公司成立需公安机关审核,日常工作归公安局治安大队检查及管理。
2013年春节后,丁家顺打电话让其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谈话过程中,丁说其公司存在保安没有保安证、保安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可能需要停业整顿,后提出因妻子生病需向其借款5万元,其表示没有那么多钱,回去思前想后还是于次日到丁家顺办公室送丁人民币1万元及2条“九五之尊”牌香烟,2014年春节前,其到丁家顺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万元及“九五之尊”牌、“冬虫夏草”牌香烟各1条,但在当年博望分局还是向其公司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当天下午,其就到丁家顺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万元及2条“九五之尊”牌香烟,请丁对其公司在保安管理方面给予关照,2015年春节前,其到丁家顺办公室拜年,送其人民币1万元及1条“熊猫”牌香烟,上述款物丁家顺都予以收受,送钱后丁家顺未再找过其公司麻烦,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其公司进行查处。
11.证人刘某2(系安徽久基长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毅(系马鞍山金长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刘某2与郑毅系父子关系,刘某2于2012年在博望成立金长城国际酒店及安徽久基长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酒店行业属于特种行业,成立初期要到马鞍山市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平时经营由辖区派出所检查及管理,金长城国际酒店试营业时因证照不全即特种行业许可证没办好,刘某2找到丁家顺,将该情况跟丁说了并希望给予关照,自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刘某2都以拜年名义给丁送了烟酒,其中2013年春节送给丁人民币3万元,期间金长城国际酒店一直照常营业,公安机关未进行查处。
12.证人王某2(系博望派出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金长城国际酒店属于博望派出所管理范围,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是酒店旅馆业必要条件,该酒店之前未取得,直至2015年7月才取得,对此分局领导丁家顺都知晓,金长城国际酒店也一直在经营。
13.证人许某2(系马鞍山市中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2013年春节前,其家中被盗窃100余万元财物,博望分局及时出警并成立专案组,丁家顺亲自到其家中勘查现场,大概2个月案件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追赃30余万元,其为此送了锦旗给博望分局。
期间迫于朋友闲聊时说其做人不够意思的压力,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到丁家顺办公室送了人民币2万元,为感谢丁在侦破其家中被盗案件中给予的关心,丁予以收受,这笔钱未从公司财务开支。
14.证人魏某2(系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与马大红等人共同成立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成立江南利民爆破公司博望分公司,该分公司及舜泰公司的经营活动都交由黄某负责。
爆破行业是特种行业,主要归公安机关管理,与博望分局相关领导和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打交道,为与丁家顺处好关系,争取他对舜泰公司业务给予关照,其于2014年中秋节前将人民币2万元送至丁家顺当时吃饭的饭店,丁让其朋友刘某1下来取走。
15.证人杨某1(系马鞍山市横山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以丈夫潘自强的名义入股横山矿业公司,负责该公司日常生产等全面工作,赵亮为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主营矿产开采业务,经营范围是片石开采,石子加工、销售等,通过与乙方单位签订协议,获得炸药并进行矿山开发生产。
2012年其通过公安机关获得炸药,乙方单位是马鞍山永兴爆破公司,负责人潘建民;2015年后乙方单位是马鞍山博望舜泰爆破公司,负责人黄某。
由于矿山企业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炸药,而炸药审批权归公安机关,其自丁家顺调至博望分局任局长时便开始与之接触认识,其与丈夫潘自强曾两次送给丁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初的时候,在丁家顺办公室送了1万元及1条“钓鱼台”牌香烟;第二次是2015年春节前,在丁家顺办公室送了1万元及2条“钓鱼台”牌香烟,目的都是请丁家顺在炸药审批方面继续给予其公司关照,之后的炸药审批都比较顺利,没有遇到过麻烦。
16.证人张某2(系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2015年6、7月的时候,亚威机床公司被人敲诈勒索,博望“名门世家”开发商老板孟某1带其找博望分局局长丁家顺帮忙,后博望分局立案查处了那些找其公司麻烦的人,孟某1提出让其感谢丁家顺,并说要送2万元,其便与孟一起到丁家顺办公室送丁人民币2万元,丁予以收受。
17.证人陶某3(系安徽莱特气弹簧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3(系张敦福妻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的时候,陶某3因其亲戚张敦福被博望派出所刑拘一事,通过孟某1找到丁家顺,在丁办公室送给丁1万元,该1万元是由张敦福妻子交给其的,丁收受后办案机关便将张敦福放出来,就该案公安机关未再作处理。
18.证人陶某2(时任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所长)的证言,证实:丁家顺于2012年10月调至博望分局任局长,其于2014年1月任博望派出所所长。
2014年11月的一天,丁家顺打电话给其,说博望分局将其作为副局长人选推荐至市局,让其好好表现,其为促成这件事,到丁办公室送丁人民币1万元,丁家顺予以收受。
2014年12月,丁家顺妻子生病在上海住院,分局组织局领导和科所队长统一前往上海探望,每人2000元标准,算是单位同事之间人情往来,大家都表示同意,另其帮亲戚陶某1带了“份子”钱给丁,是用信封装好的,有一定厚度,估计至少2、3万元。
19.证人董某(系马鞍山博新迪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博新水城于2014年1月开业,因消防方面证照未办理,在年底的时候被博望派出所以消防不合格拘留过一段时间,后于2015年初通过孟某1认识丁家顺,孟让其准备1万元,其表示同意并于几日后到丁家顺办公室送给丁,丁予以收受。
20.证人殷某(系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公安系统工作过,与丁家顺师徒相称,关系一直比较密切,自1997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都会给丁拜年,每次都是两瓶酒、两条烟,开始档次都不是很高,随着其辞职做生意经济条件好转,烟酒档次逐渐提高,另在2013年初送给丁家顺1块“帝舵”牌手表,在南京金鹰购物中心买的时候花了3万余元,丁没有客气便收下。
其一开始给丁家顺送烟酒确实出于同事关系,后因公安部门对矿山管理有很大权限,其又是做这个生意,就经常与丁聊天,了解里面的门道。
丁家顺调至慈湖高新区分局任局长时,其曾为一环保案件找丁帮忙,并希望涉案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后因案件影响大、情节严重,虽丁家顺努力帮忙,但最终未能办成。
21.证人孟某1(系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其与丁家顺经朋友介绍于2012年上半年认识,过了几个月丁调至博望分局任局长,因其在博望做生意,故与丁家顺接触频繁,约在2013年春节的时候,其以向博望分局赞助的名义送丁5万元给干警发放福利及另送丁个人1万元购物卡(10张面值1000元),不清楚事后丁家顺有无给干警发放福利;2014年春节时候因其在博望区跟人打架一事送给丁10万元赞助费及给丁个人1万元过年;2015年春节时候送给丁1万元;丁家顺在杭州培训期间,其带着刘某1到丁下榻宾馆送丁1万元;2015年丁家顺妻子在上海动手术,万某开车带着其与刘某1到上海送给丁4000元,另在2013年或2014年劳动节的时候送过丁一块“欧米茄”牌手表(价值28000元左右)及在2015年的时候送过丁一块“江诗丹顿”牌手表,是在香港买的假货,还有平时送的一些烟酒,丁家顺对上述款物均予以收受。
其之所以送这些款物,都是为跟丁家顺搞好关系,其有一些打架等违反治安的事情,丁基本都给予关照,还为跟其有关或无关的他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找丁家顺帮忙,丁也都给予关照。
2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结识丁家顺,当年年底丁调至博望分局任局长,后丁将其介绍给孟某1认识,其从此便跟在孟后面干事。
2014年底的时候,丁家顺妻子在上海住院期间,其与孟某1等人前去探望,其送给丁3000元表示慰问,丁予以收受,送钱目的是为跟丁家顺处好关系,请他多关照。
2014年底的一天,有个老板准备1万元到孟某1办公室托孟找丁家顺帮忙,孟说光送钱不好看,他那里还有2袋茶叶,后将其叫到一旁交代其待会送钱时用手机拍下全过程,以后再找丁家顺帮忙如果丁不同意,就用这个视频找他麻烦,其表示同意并将其自下车直至离开丁办公室全程拍摄下来。
还有一次是2014下半年的时候,有个叫魏豹(即魏某2)的当涂老板因炸药一事送钱给丁家顺,丁让其去取的,其拿到后往丁包里放钱时偷偷拍了视频,可以看出是2万元。
2015年的时候,其与唐某1、魏某1在孟某1提供的“名门世家”门面房开设赌场,由孟出面找丁家顺关照,在一次饭局上,丁交代在座的博望派出所所长陶某2以后要关照其与孟某1这些人。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家顺供称(讯问笔录、亲笔供述及悔过书):其任博望分局局长之前曾找陈某2借款10万元,后陈某2表示这笔钱不用还了,算是送给其的。
其任博望分局局长期间收受的贿赂分为三块,第一是辖区矿山企业老板和爆破公司相关老板所送贿赂,包括巨龙矿业老板之一“马明”(即马某1)送其17万元左右,另一胡姓老板分三次送其6万元,薛镇一家矿山企业老板“小伍子”(即陈某1)分九次送其45万元,横山矿业杨姓女老板分两次送其2万元;永兴爆破公司老板潘某1送其40余万元,舜泰爆破公司老板之一黄某送其17万元左右,另一老板魏某2送其2万元,这2万元是其让刘某1从魏某2处取回。
第二是孟某1及孟某1介绍的人所送贿赂,包括孟某1所送17.4万元、1万元购物卡、两块手表及一部三星手机,另在2017年下半年其还帮朋友姜峰从孟处借5万元,孟某1出事后,其于2018年7月中下旬将20万元(含前述借款5万元)及两块手表退还孟的妻子;通过孟某1介绍,陶某3送其1万元,张某2送其3万元,博望博新水城老板董某送其1万元。
第三是博望区一些老板为请其帮忙所送贿赂,其中陶某1送其4万元及1000元美金,许某2送其3万元,刘某2送其2万元,胡某1送其4万元,刘某1送其4000元,博望派出所所长陶某2送其1万元,殷某送其“帝舵”牌手表1块。
其到博望分局任职后错误结交孟某1这个“朋友”,一步步被孟拉下水,不仅多次收受孟所送财物,还因孟及孟的组织犯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因博望地区矿产资源丰富,部分矿山老板和爆破公司老板因相关事宜需要公安机关管辖和协调,开始陆续送钱给其,其心里防线彻底塌陷,理所当然予以收受。
(五)勘验、检查等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8月28日,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位于马鞍山市天门大道北端慈湖高新分局局长办公室进行搜查。
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从刘某1处扣押U盘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并将提取数据刻录至光盘的情况。
三、被告人丁家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2012年以来,被告人丁家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孟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马鞍山市博望地区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孟某1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帮助该组织成员逃避查禁或打击,为其充当“保护伞”。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包庇、纵容孟某1等人两起强迫交易关联案件的犯罪事实2012年12月18日,太白建安公司新市分公司受博望区城投公司委托,在博望区新314省道附近进行高立柱广告牌的勘探、选址工作,孟某1得知此事后认为该公司在此区域筹建高立柱广告牌影响东城传媒公司利益,遂带领万某、赵某、魏某1(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施工现场阻止该公司继续施工,并殴打施工人员宋某2、陈某4,后丹阳派出所出警处理。
同年12月19日,孟某1再次带领万某、赵某等人至博望区城投公司办公室找负责该业务的工作人员质问并发生口角,该公司副总经理贾某闻讯上前制止,孟遂指使赵某等人对贾某进行殴打,后博望派出所出警处理。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丁家顺分别向上述派出所了解案情,明确上述两起关联案件均系孟某1等人为阻止博望区城投公司在新314省道附近建设高立柱广告牌,应当并案处理,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丁家顺即向上述派出所指示应严肃办理案件,后因在办案期间接受吃请及说情,在明知上述两起关联案件应当以刑事案件并案查处的情况下,却指示上述派出所就案办案,导致丹阳派出所将寻衅滋事案件以未结案归档处理,博望派出所将殴打他人案件以治安调解结案处理,最终致使孟某1及相关人员未受到刑事追究。
博望区城投公司因孟某1等人上述行为被迫退出该广告牌建设项目,孟等人就此实现对新314省道广告牌建设及经营的垄断。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承揽合同、会议记录、高立柱广告牌收购协议书等,证实:2013年7月20日,博望区城投公司分别与太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签订广告牌安装业务,发包高炮工程。
2018年2月12日,博望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骁驰与东城传媒有限公司孟某2签订高立柱广告牌收购协议,双方约定以806万价格收购。
2.申请及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2月13日、4月10日,东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已与区政府签订回购协议,先后两次申请博望区政府划拨收购高立柱广告牌的资金200万元。
同年6月6日,东城传媒公司申请博望区政府划拨高立柱广告牌回收款1373335元。
博望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东城传媒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3.关于先行垫付文明创建期间租赁广告牌经费的函,证实:2017年10月25日,博望区城管局发函请求城投公司先行垫付租赁东城文化传媒公司的广告牌租赁费13万元。
4.情况说明,证实:当涂县公路管理局未受理314省道博望段高炮广告牌的路政管理行政许可。
5.关于新314省道两侧广告牌建设经营的有关问题请示及博望区政府文件处理标签,证实:2012年12月5日,城投公司请示区政府对个别企业非法在新314省道两侧建设10个高炮广告牌,另有5个已完成框架焊接,即将进行安装等行为作出处理,***签字请毛区长牵头阅处,毛区长签字。
6.申请报告,证实:马鞍山市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请求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批准新314省道博望新区段建设户外高炮广告牌,邵许书记签字,请公路局研处。
7.鉴定意见,证实:经安徽永涵司法鉴定所鉴定,东城传媒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8年7月23日净收益4278030.3元。
8.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经营东城置业公司时,经市领导介绍,与世纪广告公司老总卫某、侯佳(即侯某1)合伙建设314省道高炮广告项目,并经领导介绍获得交通局的批示施工。
2012年12月的一天,其听说有其他施工人员在新314省道施工,便带领万某、赵某、侯佳、魏某1等人前往现场,与施工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推搡,后孟某1带领万某、赵某至城投公司找吴某1,期间贾某出来跟吴某1说“不要跟他讲,讲什么东西呢”,其不知贾某是副总,听到这个话很生气,双方遂发生争吵,“老万”(即万某)上前掐住贾某脖子,反手打了他一巴掌。
事后博望派出所民警夏某1给其打电话要求配合调查,最终万某与赵某去做了材料,经派出所调解,其赔偿贾某2000元医药费。
后期新314省道上没其其他人建设高炮,其专门成立东城传媒公司,共建设45个广告牌,投资近800万元,后政府以806万元将广告牌全部回收,实际到手740余万元。
9.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孟某1及其子孟某2于2012年、2013年从事传媒业务,在新314省道博望段建造并经营约45个大型户外广告。
2012年底,孟某2发现有其他公司正在新314省道建造大型户外广告牌,孟某1便带领其与赵某赶至现场,孟某2、侯佳、魏某1也在场。
孟某1指使其等人阻止施工,还与现场一名施工人员争吵并打了对方。
后孟某1再次带领其与赵某等人前往城投公司找吴某1并辱骂对方,孟用拳头击打了之后出来询问情况的贾某头面部。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孟某1带领其与“老万”(即万某)至新314省道薛镇段岔路口,孟指使二人阻止现场施工,还与对方发生争执并用手击打对方面部几下。
2012年12月底,孟某1带其与万某、侯佳、李汶汶前往城投公司,与贾某及另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其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面部两下,当时孟与李汶汶可能也动了手,此后孟某1垄断了当地高炮业务。
11.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在314省道高炮项目建设期间,孟某1带领其与万某、孟某2、赵某、侯佳等人至新314省道现场阻止他人施工,孟某1与对方一戴眼镜男子发生拉扯并朝对方挥了一拳,后对方两名施工人员跑掉,其没有追上,之后便无人在此施工。
12.证人贾某(系马鞍山博望区城投公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的时候,博望区政府与城投公司协商,希望城投能够在新314省道附近架设广告牌,还提到孟某1已经架设广告牌谋利,城投公司表示同意并口头委托宋某2去选址,当宋在荣博佳苑附近选点打桩时,孟某1带人到工地殴打宋某2及施工人员,之后还带着几名男子到城投公司办公室,与工作人员吴某1发生口角,其上前劝架时被孟某1等人殴打,当日其与吴某1至博望派出所报警,事后孟某1赔偿其2000元医药费。
为此城投公司在新314省道布点架设广告牌一事没有继续进行。
13.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在314省道建设广告牌时,孟某1曾多次带人闹事,后将该工程转给宋某2,其有一天在工地看到几个人在殴打宋,还看见孟某1气焰嚣张的威胁宋某2不许再干此项目,为此这个项目没有再做。
14.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帮助宋某2在314省道施工,2012年的时候,孟某1带领一帮人至工地殴打负责人宋某2,其上前劝说,被孟在头部捶了好几拳,又向其胸口踹了一脚,说了一些威胁性语言便离开,随后又返回令其给宋某2带话,说让宋想办法主动找孟协商,否则后果自负,后来不得已放弃施工,另孟某1为抢314省道两边的广告牌建设项目,曾连续性破坏已建好的部分工程。
15.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2012年左右,其在新314省道进行施工时,孟某1带人来工地质问其“谁让你们干的”,其尚未来得及回答即被孟挥拳击打在面部,随后孟某1让其他人过来打,其见势不妙转身就跑,之后未再进行施工,后来听说孟某1黑白两道都很硬,便直接放弃该项目。
16.证人宗某(绰号“老虎”)的证言,证实:孟某1从2013年左右开始做沿314省道公路两边的高炮广告牌项目,并专门成立东城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孟某2(系孟某1之子),该项目除了孟某1谁都做不了,如果有外面人来做,孟都会把对方赶走。
17.证人孟某2(系孟某1之子)的证言,证实:东城文化传媒公司于2010年左右成立,其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其父孟某1,主要从事业务即在博望地区新314省道路段做高炮项目。
2012年年底的一天,东城公司在新314省道附近选址做高炮,孟某1打电话给其说还有其他人在相同地点选址,问其是否清楚,其表示不知道该情况,后由万某开车,孟某1带着赵某、魏某1等人和其与公司的曹工、侯某1等人,一起去现场查看,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拉扯,孟某1打了对方一名高个子男子,赵某、魏某1等人就冲上前去,对方看情况不妙便往路上跑,赵某等人跟在后面追,其与侯某1等人未上前,对方工人没有继续干活,都离开现场,之后没有在这里做高炮项目。
听孟某1说东城公司在314省道附近做高炮经过博望区政府审批,但其未看到相关审批文件。
18.证人侯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的一天,其与孟某1、孟某2、曹工、赵某、万某一同前往新314省道,看到有人在现场施工,孟某1等人阻止对方施工并有推搡行为,孟实际管控新314省道路段,其他人想做也做不了。
1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城投公司准备在新314省道上竖立广告牌,一天孟某1带了三、四人到其办公室说城投公司和他抢生意,边说边毁损物品,威胁并准备殴打其,隔壁办公室的贾某闻讯过来询问,孟某1辱骂贾某后与其他几人将贾按在沙发上殴打,贾某脖子和头部被打,还听说城投公司施工时,孟某1带人闹事赶跑施工队。
20.证人毛某1的证言,证实:2011至2013年期间,其担任当涂公路分局路政科科长,孟某1在新314省道上建设的广告牌均属违章建筑。
21.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孟某2、侯某1合伙经营过东城传媒公司,以对孟某130万元债权入股,新314省道广告牌项目快要建成时,孟某1将其挤走,期间孟只要听说有人在314省道施工,就带领万某、孟某2去威胁、闹事,对方最终放弃施工。
22.证人张开军的证言,证实:孟某1在其进行广告牌施工时,到现场找麻烦,威胁其不要施工,还打了其中一名工人。
2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与张开军合作投资高炮广告牌项目并选址施工,有人在工地闹事威胁,还打了施工人员,后听说是孟某1不让别人在新314省道附近选址做高炮广告牌,最终放弃施工。
24.证人陶某2(时任博望派出所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的时候,孟某1在丹阳境内新314省道殴打为博望城投公司建高炮广告牌的施工队负责人,后问话材料一直未做,其也未再管此事。
25.被告人丁家顺供称(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词):2012年的时候,孟某1为阻止博望区城投公司在新314省道附近建设高炮广告牌,分别在新314省道附近及博望区城投公司两次殴打城投公司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其知道这两起案情后,本应并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出于种种原因,最终分别让两个派出所以个案处理,各自就案办案,草草结案。
26.辨认笔录,证实:贾某辨认宗某;钱某辨认孟某1、新314省道附近做高炮项目施工地点及宋某2等人被孟某1等人殴打地点;陈某4辨认其与宋某2等人施工地点;宋某2辨认被孟某1殴打地点等。
(二)包庇、纵容孟某1等人三起开设赌场案件的犯罪事实2015年上半年,孟某1告知被告人丁家顺,刘某1、魏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想在其提供的“名门世家”门面房开设赌场,且刘某1录制了丁家顺收受他人贿赂的视频,后丁家顺因收受过孟某1贿赂,并受刘某1持有视频的威胁,最终表示同意。
此后,丁家顺授意时任博望派出所所长的陶某2(另案处理)对刘某1等人开设赌场予以关照。
2015年5、6月份,刘某1、唐某1(另案处理)和魏某1在孟某1提供的“名门世家”门面房里开设赌场并经营,经营一段时间后孟某1成为该赌场实际控制人。
2015年9月初,博望派出所接到多起关于“名门世家”门面房开设赌场的举报,陶某2未安排查处,后博望分局副局长杨某6安排博望派出所予以查处,陶某2遂向被告人丁家顺汇报此事,后丁家顺将博望派出所要查处“名门世家”门面房赌场的事情告知孟某1,孟某1接丁家顺通知后,与陶某2联系确认出警查处时间,并安排该赌场停业待查。
2015年9月7日,陶某2安排博望派出所民警对赌场进行查处,在现场发现至少三、四台均具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的大型赌博机及十余台均具有1个独立操作单元的小型赌博机。
后陶某2向丁家顺汇报查到多台赌博机,需要刑事立案,丁家顺安排陶某2“处理好”该案。
之后陶某2按照丁家顺的授意,同意孟某1等人提出的由赵某一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只按十台小型赌博机立案查处,陶某2向丁家顺汇报了该案的处理方式,丁家顺予以同意,后陶某2安排承办民警将赵某作为该案的被告人立案侦查,并对赵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十台小型赌博机作为该案查扣赌博机的数量,未对该赌场的赌博机进行实际扣押、查封和销毁,该赌场仍继续营业。
后因赵某未能到案故未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7日,博望派出所在开展查处“涉黄涉赌”专项行动时,再次查处了“名门世家”门面房赌场,在现场发现和9月7日查处时同样数量的赌博机,并现场抓获赌客十二名。
陶某2得知后,遂安排民警只扣押一台大型赌博机,并将现场抓获的赌客带回派出所制作笔录,并据实将此次查处及扣押了一台大型赌博机的情况向被告人丁家顺汇报,丁家顺表示同意。
后该案承办民警根据陶某2安排,对万某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对万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一台大型赌博机作为该案赌博机数量,隐匿了十一名赌客的询问笔录,只将一名赌客的证言入卷。
陶某2向丁家顺汇报了该案的处理方式,丁家顺予以同意,后赌场继续营业。
2017年1月6日,万某开设赌场案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撤案。
2015年12月22日,博望派出所查处了孟某1、唐某1、赵某、董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博新水城开设的赌场。
在查处过程中,陶某2得知该赌场与孟某1有关即向被告人丁家顺汇报,丁家顺遂授意陶某2“按老办法”违法处理该案,陶某2根据丁家顺指示,同意孟某1等人提出的由赵某独自承担该案刑事责任,安排承办民警将赵某作为该案的唯一被告人立案侦查,并再次对赵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后该案因赵某未能到案故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导致在该案中涉嫌犯罪的孟某1、唐某1和董某等人未受到刑事追究。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关于博望区“名门世家”举报情况汇总资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博望派出所于2015至2016年期间接受对“名门世家”小区游戏机室举报的相关情况。
2.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马鞍山博新迪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董某,经营范围为KTV、洗浴、住宿、餐饮服务。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蔡某将赌场盈利存入其名下尾号为877的农行账户,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24日共存入146万余元,该账户曾向魏某1、孟某1等有过转账记录。
4.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实:其先后在博新水城及“名门世家”游戏机室上班,博新水城老板是董某,“老孟”(即孟某1)、“小唐”(即唐某1)、“小蔡”(即蔡某)是股东。
其于2015年8月到“名门世家”游戏机室负责上分收钱、打扫卫生等工作,该游戏机室看似由“小唐”出资,但实际控制人是“老孟”。
之后游戏机室分别在同年9月、12月被博望派出所查处,都被“老孟”摆平,12月查的那次公安抓了很多人,其应“老孟”等人要求在博望派出所民警问话时作了伪证,交代“老万”(即万某)是游戏机室老板等虚假事实,事后所有人都被放出来,“老孟”也因此给其1000元好处费。
2016年1月的时候,博望派出所找其协助工作,当时一位姓王的警官拿着一份事先制作好的笔录让其签字,内容还是2015年12月那件事情。
5.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的时候,其应聘至“名门世家”门面房的一家游戏机室上班,老板是“名门世家”开发商“老孟”(即孟某1)。
同年9月的一天,博望派出所行动查处了该游戏机室,但是机器没有搬走,当时有位民警进入“老孟”办公室,过了一会儿出来就收队了,“老孟”说没事,游戏机室又继续开业。
过了二、三天,“老孟”让司机送其到博望派出所做材料,材料是民警直接做好的,其没看内容就签了字,事后“老孟”给其1000元好处费。
6.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唐姓男子在“名门世家”租了两间房开开设游戏机室。
7.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一名湖北男子找其到“名门世家”门面房装修,说是孟某1介绍的,装修快结束时看到里面摆了一些游戏机。
8.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6月的时候,老孟(即孟某1)跟其说魏某1、刘某1、唐某1在“名门世家”小区门面房开设一间游戏机室,还强调跟自己无关,后老孟让其到游戏机室帮忙看场子,其经常能看到孟在游戏机室,里面的人都听他指挥。
9.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的时候,刘某1找到老孟(即孟某1),想用老孟开发的“名门世家”小区门面房开个游戏机赌场,后老孟、唐某1、刘某1着手筹建,赌场营业期间,被公安机关查处三、四次,但没过几天即重新营业,直至2015年12月初再次被查处,老孟让其去顶包,承诺给其8000元作为补偿,后其主动至博望派出所投案自首,第二天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老孟兑现承诺。
2016年初的时候,赵某也因为开设赌场在看守所待了一星期左右。
博新水城内的游戏机是唐某1放置,赵某让管某看场子,老板也是唐某1,孟某1是幕后老板。
10.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的时候,丁家顺让其将“名门世家”门面房租给刘某1开立游戏机室,其表示同意。
后唐某1、魏某1、刘某1合伙开了游戏机室,其介绍吴某2看场子,因吴某2主动请辞及魏某1打了刘某1,吴和刘都未再去游戏机室。
魏某1介绍赵某看场子,账目及人员工资发放由唐某1负责,游戏机室被公安查处后,其安排赵某、万某顶包,并向博望分局局长丁家顺、博望派出所所长陶某2送过钱,让二人关照“名门世家”游戏机室。
其还与唐某1、赵某、董某谈好租用博新水城二楼食堂房间摆放1台八门游戏机,董免除其房租,唐某1许诺给董股份,后水城赌场因有人输钱要浇汽油被公安机关查处,其与唐某1商量再次安排赵某顶包。
11.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6月份的时候,其与蔡某和魏某1合伙在“名门世家”小区门面房二楼开设游戏机室,购买约十二台正规游戏机,其余均为赌博游戏机,并招揽当地妇女负责给赌客上下分、收退钱及打扫卫生等,房租每年十万付给“名门世家”开发商“老孟”(即孟某1)。
后魏某1带来一名叫刘某1的男子,其才知道刘也是股东之一。
“老孟”基本每天都在游戏机室打牌、喝茶,大事小事也是他说了算,还安排当地一名叫吴某2的男子看场子,莫名其妙游戏机室就被“老孟”控制。
同年9月底,“名门世家”游戏机室被公安查处,赌博机没被查扣,合伙人也未受到处理,过了两、三天又重新开业,不知道什么原因,“老孟”说开业就开业,他本事很大,关系到政府、公安的事情都能摆平。
后“老孟”他们在博新水城又开一家游戏机室,听说有人在店里输钱放火,最终关门不干。
12.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时候,其与唐某1合伙在“名门世家”小区门面房开设游戏机室,购买赌博机和装潢都是唐出的钱,后刘某1也加入进来,一年房租十万。
营业后孟某1看上游戏机室的利润,安排赵某进场掌控,唐某1根本说不上话,“老孟”每天待在游戏机室,对赚取利润了若指掌,之后游戏机室被博望分局查处,“老孟”安排赵某顶包,给赵1万元并出面摆平公安局的人,没过几天重新开门营业。
听说他们又在博望水城附近开了一家游戏机室,经营时间不长因有人输钱放火,再次被查处,好像还是赵某去顶包。
1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在博望的一次饭局上认识孟某1,后因无事可做去找孟,但实际孟嘴上说的好听也没有给其什么项目做,其就在孟某1办公室吹牛聊天,认识了魏某1,也是“名门世家”楼盘投资人之一,当时其跟魏提出合伙开游戏机室,魏说正好认识唐某1,可以喊他来博望投资,孟某1也同意将“名门世家”小区门面房租给其开游戏机室,后唐某1出资50%,其与魏某1各出资25%,唐着手开始筹建,买了五台大型游戏机,有捕鱼机和老虎机,还有十台小型老虎机。
2015年5月,游戏机室开始营业,三、四个月后盈利颇丰。
此时孟某1让赵某到游戏机室看场子,孟每天都在游戏机室待十几个小时,看着唐某1盈利,慢慢开始控制游戏机室,唐知道孟在当地势力很大惹不起,也默许孟的行为,这样孟某1逐渐变成游戏机室实际控制人。
同年9月底,游戏机室被公安查处,赵某去博望派出所顶包,孟某1让其给赵1万元好处费,其最终同意从游戏机室盈利中出这笔钱,赵某没有被拘留而是直接被取保候审。
孟某1因为跟当时博望分局局长丁家顺和博望派出所所长陶某2关系特别好,一般违法的事情都能摆平。
14.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的时候,朋友唐某1喊其到博望开游戏机室,每月给其5000元,生活费用全包,其表示同意,游戏机室开设在博望“名门世家”小区门面房,室内摆放十台赌博机,股东除唐某1,还有魏某1和一名约四十岁左右刘姓男子,有个叫赵某的男子负责看场子,该男子是“名门世家”开发商“老孟”(即孟某1)安排进来的,孟在博望黑白道通吃,出了事情都能摆平,游戏机室的服务员全是“老孟”招的,想开除哪一个也是他说了算,基本控制了游戏机室。
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当地公安机关来游戏机室查处过一次,“老孟”出面找关系摆平,没过几天就重新营业。
同年年底的一天,其听“老孟”说博新水城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要让赵某去顶包,然后从“名门世家”游戏机室盈利中拿1万元补偿给赵,魏某1、唐某1等人都表示同意。
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老孟”让其帮忙到“名门世家”赌场看场子,有人输钱闹事由其摆平,后其又喊了管某一同看场子。
2015年9月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老孟”让其顶包,给其1万元好处费,同年年底又再次被查处,这次是“老万”(即万某)顶包被取保候审。
2015年底,“老孟”让其与“小唐”(即唐某1)一起去博新水城摆赌博机,加上水城老板,盈利三人平分,由“小唐”提供游戏机,其喊管某到水城帮忙看场子,盈利交给“小唐”。
16.证人管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赵某于2013年认识,赵某与魏某1关系不错,2015年10月期间,其到博望“名门世家”小区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找赵某,游戏机室老板应该是唐总,刘某1、魏某1也有股份,赵得知其没有工作便提议让其到游戏机室负责维持秩序及上分返利等事务,“名门世家”小区老板老孟(即孟某1)经常会来赌场和唐总、赵某等人打牌,后赵某又推荐其到博望水城二楼服务台后面的一间赌博游戏机室负责给客人上分,这个场子开了20多天,约在同年12月底的时候,有客人因输钱到处浇汽油引发混乱,警察出警查处了该赌场,赵某为此事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把赌场的事情扛下来,听赵某说事后唐总给其2万元作为补偿。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下午,其在博新水城玩赌博机输了15000元,要求返还遭到对方拒绝,其便出去拿了瓶汽油准备闹事,后孟某1带人过来制止,孟拿玻璃茶杯砸其左眼眶并指使手下人对其拳打脚踢。
18.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唐老板(即唐某1)找其帮忙在博新水城摆放两台游戏机,后其在“名门世家”游戏机室拆除一台空调安装至博新水城。
19.证人董某(系马鞍山博新迪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左右,孟某1打电话跟其说想和“小唐”(即唐某1)摆台小鱼机在其开的博新水城,其开始不太愿意,害怕他们摆赌博机会连累到其,但又不好得罪孟,便同意只提供场地,不要租金,出事与其无关,孟某1承诺等赚钱给其20%分红,赌场营业二十天左右就因有人输钱要放火被公安机关查封,后孟告诉其是让赵某去公安接受处理的,被拘留几天即被放出来。
20.证人唐某2、张某3、杨某4、张某4、鲁某1、余某、石某1、房某、张某5、陶某4、夏某3(均系“名门世家”游戏机室参赌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7日,“名门世家”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相关情况。
21.证人王某3(系博望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7日,博望分局统一行动,针对前期全局范围内的涉黄赌问题进行排查,其与夏某4教导员一组,还有六、七名辅警配合,分局副局长杨某6全程坐镇指挥,全组队员至“名门世家”小区靠东面门面房,一楼摆放几台正常的电玩游戏机,左侧有楼梯通往二楼,陆续有人从暗门房间跑出,暗门后摆放四台大型赌博机及七、八台小型赌博机,堵到十余名参赌人员,其将该情况向陶某2所长电话汇报并例行检查,将涉案人员口头传唤至博望派出所,查完现场准备带人走时,“老孟”(即孟某1)、万某及另一人到现场与夏某4说了几句话,夏未理睬他们。
后按照陶所长安排,其与杨某5、水某对上述人员做询问笔录,除了赵某、夏某2还未询问,其他人的笔录都做完,陶所长指示先把人放走,回头再处理,“老孟”和万某随即将全部涉案人员接走。
12月9日,陶所长安排其经办此案,并让其与陶某5重新去赌博现场拍摄照片,只拍一台赌博机即可,其心里有数,也听说过孟某1与分局局长丁家顺关系不一般,便按照领导指示去做。
12月30日,“老孟”与万某到博望派出所,称要投案自首,万某主动承认自己是“名门世家”赌场老板,接着其呈请立案,对万某开设赌场案立案处理,以查获一台大型赌博机认定,并对万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手续,由孟某1作为保证人,法制员朱某、陶某2所长、潘某2科长、杨某6副局长四级审核。
2016年12月30日,分局对万某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对该案进行撤案。
该案现场查获的只有一名赌场工作人员,叫夏某2,做过两次笔录,陈述内容与万某供述相符,做第二次笔录时,是其事先准备好的,制作时间改成立案之前,其他细节记不清楚,现第一次笔录已经找不到,可能丢失。
其因该案办理存在重大问题,虽然听从了领导指示,但当晚制作的其他参赌人员材料都留了下来另存。
“名门世家”赌场在2015年9月已被博望派出所查获一次,当时立为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所里交给杨某5主办,是由赵某顶包。
22.证人王某2(系博望派出所副所长)、刘某3(系博望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夏某4(系博望派出所教导员)的证言,证实:博望派出所民警基本都知道“名门世家”小区开发商孟某1与所长陶某2及分局局长丁家顺关系很好,只要遇到有举报“名门世家”赌场的警情都向陶所长汇报,让陶安排如何处理。
2015年9月7日博望派出所出警查“名门世家”门面房赌场,是陶某2所长安排王某2与刘某3带队去的,王某2问陶所怎么查,陶所说已经向丁局长汇报,查停就行,注意方法。
后出警人员未在现场扣押或者销毁赌博机,只是跟孟某1说立即停掉赌场,不准再营业。
没过几天,派出所又接连收到针对该赌场的多次报警,陶某2知晓这个情况,并未再次安排人去查处,直至同年12月7日,分局搞专项行动,分局副局长杨某6坐镇指挥,王某2、刘某3、夏某4每人带一组,分路查处,带回赌场十余名赌客及两三名管理人员,分别做了材料,未作具体处理。
23.证人杨某5(系博望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赵某开设赌场案由其承办,听刘某3副所长说是“名门世家”赌场,其明确表示不想办,因为大部分民警都知道“名门世家”开发商与分局局长丁家顺关系非常好,刘所长说是陶某2所长安排,让其不用担心,按10台机子正常程序诉就可以。
当天,赵某到所里投案自首,服务员胡某2也一起来的,其给两人做了材料,交由刘所长审查并向陶所长报告,陶所长让其给赵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过了段时间,其通过赵某找到赌场另一名服务员夏某2做了笔录,这个案件基本结束,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直至同年12月博新水城开设赌场案发,又是赵某来投案自首。
24.证人杨某6(系博望分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其担任博望分局副局长后一直分管治安管理、巡防及科技信息化等工作,丁家顺作为局长,曾主动介入过多起开设赌场案件,后其发现丁局长在查处这些案件时的指示可能违法,都特意记录下来。
2015年9月初的时候,其在分析辖区治安情况时,发现多起关于“名门世家”门面房开设赌场的举报,但博望派出所未查出结果,其就找到所长陶某2,说要查处这家赌场,陶表示同意并于当月跟其汇报已经查处10台赌博机并立了刑事案件,给犯罪嫌疑人赵某办理取保候审,后续情况其未过问。
同年12月7日,其组织博望派出所开展“涉黄涉赌”统一行动,在现场督导,当晚再次查到“名门世家”门面房赌场,陶某2报告时说万某系赌场老板,其要求陶立刑事案件,但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最后还是只有1台8门赌博机,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取保候审到期必须撤案,陶某2向其汇报后,其同意撤案并要求转治安处罚。
25.证人潘某2(系博望分局法制大队队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底的时候,博望派出所办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与9月份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是赵某,博望派出所先对赵某采取拘留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报法制部门审核,是其让办案民警用其警号登录系统进行审批,这个案件其当时认为需要报请逮捕,不同意陶某2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意见,之后与陶所长一同向丁家顺局长汇报,丁局长定下来先拘留三天再取保候审,其反对也没用,后多次催促陶所长和办案民警杨某5将案件诉出去,但一直拖着未诉,直至丁局长要调离博望分局,陶所长找其给赵某解除取保候审,其明确表示反对,强调必须案件到期才能解除及撤案。
26.证人陶某5(原系博望派出所辅警)、水某(系博望派出所民警)、胡某3(系博望派出所辅警)、吴某3(系博望派出所辅警队长)、张某6(系博望派出所民警)、彭某(系博望派出所辅警)、朱某(系博望派出所副所长)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的一天,博望派出所搞专项行动,查处孟某1开发的“名门世家”小区门面房赌场,夏某4教导员安排出警人员将现场抓获的人都带到所里做材料,赌场老板孟某1也到了现场,陶某2所长次日安排王某3与陶某5重新拍摄现场照片并交代拍1台8门赌博机即可,《扣押清单》由王某3制作交由陶某5签字。
2015年9月6日晚,水某值班时连续接到关于“名门世家”门面房有赌博的110报警指令,并向陶某2所长报告,陶所安排水某带人去查看,交代没有发现就算了,水某经两次出警查看发现有问题,但陶某2让其回所收队。
27.证人陶某2(时任博望派出所所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孟某1找其提出自己一个兄弟想在“名门世家”门面房开设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因丁局长同意,其便同意了,同年9月及12月,博望派出所分别对该游戏机室查处过两次,第一次是因举报,分局副局长杨某6让其去查,其当即向丁局长汇报,丁让其与孟某1联系一下再去查,也就是告诉孟什么时候查,其安排副所长王某2前去现场,王打电话给其说在该赌场发现十台小型及几台大型赌博机,跟丁局长汇报后丁说按照十台赌博机处理,让孟某1找人投案自首,后孟让赵某到所里投案,遂立刑事案件,对赵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现场赌博游戏机未查封、扣押;第二次是博望派出所组织扫黑禁赌行动,夏某4带队在博望辖区查赌博,后查处了“名门世家”赌场,现场发现两三台大型游戏机及赌客十余名,其安排带一台大型赌博机回所里,跟丁局长汇报后,丁意思按一台大型游戏机处理,并让孟某1找人投案自首,其便交代派出所民警王某3按照一台游戏机处理,将案发当晚材料重新整理,再去现场按一台游戏机拍照,后孟某1带着刘某1、魏某1至其办公室,孟某1跟其说“名门世家”游戏机室是刘和魏开设,赵某之前顶包案件的游戏机是也是他们两个开的,并提到刘某1手中有丁家顺受贿视频,他们二人不愿意接受处理,还要赵某继续顶包,其予以拒绝,随即向丁局长求证视频一事,发现是真的,过了几日,孟某1带万某到博望派出所投案,就先立为刑事案件,对万取保候审。
2015年底,因博新水城有人玩赌博机输钱为要回输的钱准备放火一事,孟某1再次找到其称博新水城游戏机室也是刘某1开设,其向丁局长汇报后,丁指示按照老办法找人顶包,还是赵某过来投案,对赵重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016年春节后,民警杨某5准备将赵某前后两次涉赌案件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还说赵某不到案怎么办,其问孟某1,孟说赵去河南做生意不肯来,其只好去找丁局长,丁督促孟某1让赵某尽快到案,但人一直没来。
同年4月,其向丁局长汇报了赵某和万某案件,丁说将两个案件都撤掉,安排法制大队队长潘某2到期撤案,2016年10月,赵某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其与潘某2向时任局长芮延年汇报后,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但未撤案,同年12月,万某取保候审期限也届满,做了撤案处理并解除取保候审。
28.被告人丁家顺供称(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词):2015年的时候,其因在与孟某1交往过程中收受孟所送17.4万元及2块手表及受到刘某1录制其收受他人钱财视频的牵制,默认孟某1、刘某1、魏某1、唐某1等人在孟的“名门世家”小区开设赌场,并在查处时予以包庇,造成孟某1、刘某1等人逃避了刑事处罚,破坏了博望当地的正常秩序。
29.辨认笔录,证实:唐某1辨认孟某1、刘某1、赵某、魏某1、夏某2;刘某1辨认管某、蔡某;蔡某辨认“名门世家”游戏室经营地点;赵某辨认唐某1、蔡某、夏某2;胡某2辨认万某、孟某1、唐某1;杨某3辨认唐某1;凌某辨认唐某1。
(三)包庇、纵容孟某1等人两起寻衅滋事案件的犯罪事实2014年1月15日10时许,孟某1因认为2014年1月11日《马鞍山日报》刊登关于其开发的“名门世家”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道影响了其东城置业公司的名誉,遂带领万某、赵某来到博望区人社局社保大厅,后三人对王某1(时任博望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进行殴打,致王某1受伤(经鉴定,王某1左眼挫伤并影响视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丁家顺得知此事后直接联系孟某1询问案件情况,后积极促成该案作治安调解处理,致使孟某1及相关人员未受到刑事追究。
2014年7月31日7时许,孟某1带领万某、赵某等人来到马鞍山市博望区安徽中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一楼接待室,与该公司负责人夏某5(时任博望区人大代表)因琐事发生争吵,对夏某5辱骂、殴打后,又持烟灰缸和铁条对闻讯赶来的夏某5的儿子夏某6、女儿夏某7、妻子毛某2进行殴打,致夏某5等四人受伤。
经鉴定,夏某5、夏某6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丁家顺明知孟某1等人殴打的是人大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未要求办案单位严肃处理,且在当时尚未查明被害人伤情结果的情况下与陶某2商量对双方作治安调解处理,同年8月13日,在陶某2调解下,双方签订治安调解协议,致使孟某1及相关人员未受到刑事追究。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马鞍山日报复印件,证实:2014年1月11日,马鞍山日报刊登“博望区保证农民工血汗钱下狠招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不予验收”一文,其中提到“名门世家”等4个建筑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2.病历复印件,证实:王某1于2014年1月15日至医院就诊情况及诊断为眼部外伤。
3.调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11月5日,王某1与东城置业公司孟某1达成赔偿协议,孟支付王某15万元。
4.仲裁申请书、调解书等,证实:2013年12月10日,廖胜祥等申请仲裁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望星河湾“名门世家”项目部拖欠其工资;同年12月16日,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
5.接警单,证实:2014年1月15日上午10时56分,博望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在博望区就业和保障服务大厅闹事。
6.行政案卷宗,证实:孟某1、万某、赵某在询问笔录中均陈述系三人拉王某1离开时,王某1踢、踹孟某1,赵某才上前殴打王某1,与查明事实不符。
7.关于王某1同志被殴打致残问题的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记录,证实:王某1被殴打致伤、致残并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损失共计102899.16元。
8.证明,证实:夏某5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为博望区人大代表。
9.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31日,夏某5报警称孟某1到其厂内打架。
10.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4年8月13日,孟某1、夏某5在时任博望派出所所长陶某2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11.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其看到皖江晚报刊登“名门世家”拖欠50余名农民工工资的报道,得知系王某1提供的素材,遂带领万某、赵某一同至劳动局大厅,看到王某1就拿出报纸质问王并与王争吵,其用报纸砸王,用手击打王头部,双方扭打在一处,赵某与万某上前帮其殴打王某1,后经时任博望派出所所长陶某2调解,赔偿对方5万元。
2014年春天的一天早上,因夏某5让其维修下水道的3000元及租用高炮广告牌的几万元费用未付,其带领万某、赵某、丁某等人到夏工厂内,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指着夏某5骂,夏的女儿出来咬其手部,其即从地上拿了根铁条抽打夏某5,此时夏的妻子、儿子都出来了,见此情形双方扭打起来,赵某、万某也加入进来。
双方停止后,发现万某、赵某,夏某5及夏的妻子头都破了,后经陶某2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内容为各自负责本方人员伤情,夏某5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也不要赔偿,其承诺不再要求夏支付所欠下水道维修费及广告费(约4万元)。
12.证人万某、赵某的证言,证实:孟某1因看到报纸刊登“名门世家”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道,遂带万某与赵某一同前往人社局找提供素材的人,孟先与对方争吵,后用拳头击打对方脸部几下,万某见此情况便上前拉住对方的手不让他打到孟某1,赵某扇了这个工作人员耳光。
事后对方报警,万与赵都去派出所做了材料,没有提及孟某1动手之事,是为包庇孟并撇清与孟的关系。
另孟某1还带万某与赵某到夏某5厂里找夏,双方在办公室争吵起来,孟用拳头击打夏,两人互相撕扯,夏某5妻子赶来撕扯老孟,万与赵便冲上去拳打脚踢对方,孟某1还拿角铁砸了夏及夏的儿子,夏某5及夏的儿子头都破了,万某与赵某也有皮外伤,公安机关介入后,孟让万与赵去博望派出所并交代不要提及孟先动手之事,此后二人便按孟的安排主动至派出所扛下此事。
13.证人王某1(时任博望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马鞍山日报刊登一则“博望区保证农民工血汗钱下狠招”的报道,提到博望区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门世家”等4家建筑单位进行追薪,因此孟某1带人至人社局大厅,先用不知什么东西抽其面部,后用拳头击打其左眼,孟带的人也对其拳打脚踢,其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
2015年11月5日,在陶某2及博望司法所鲁福根的调解下,对方赔偿其5万元。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赶至人社局大厅时,孟某1已打过王某1,王用手捂眼,面部还有血迹,孟指着王辱骂,说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