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马某某于2019年9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对于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