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国平,男性,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02刑初8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徐国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1日,即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因徐国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