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华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7民终5048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09-20公开日期:2020-01-10
当事人:徐华夏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504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华夏,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徐华夏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徐华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塘里蒋村村民委员会毁坏原告家祖坟行为侵害了原告维护权,应将坟墓恢复原状;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951年,土地改革时原告父亲徐才春分得坟后山(解放前又称亨记山)一处,四至:东山岗、南李姓山、西蒋金和田、北蒋英洪山。

在该地块上葬有原告家属多处祖坟,其中有太公徐光汉坟墓。

2018年10月31日,上诉人在整理被被告毁埋的徐玉良祖坟时发现太公墓,为此报过警,公安有出警经过。

上诉人认为,涉案坟墓所在地块本属上诉人土地所有权证范围内,任何人不得侵犯。

义乌市苏溪镇塘里蒋村村民委员会将擅自将他人的土地出租建造电信塔,破坏上诉人祖坟,已构成侵权。

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错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于2019年5月5日就本案诉请的事项提起过民事诉讼,法院作出过(2019)浙0782民初8845号民事裁定。

现上诉人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再次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