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邱县新店镇开源加油站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祝正权付清霍邱县新店镇开源加油站加油款120155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本清息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祝正权负担案件受理费1578元。
负担执行费1703元。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 账号:62×××66 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