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与邢军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2执6090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17公开日期:2019-11-26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邢军波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2执6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街**,联系方式661****。

法定代表人韩瑞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邢军波,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申请邢军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441.64元及到期利息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19年3月2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19年4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19年6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19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