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彬、泗水县锦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8民终343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09-11公开日期:2019-12-04
当事人:王彬;泗水县锦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民终3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锦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张镇北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BXF7LX0。

法定代表人:纪应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士令,村主任。

上诉人王彬因与被上诉人泗水县锦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能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漏村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蒋其均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本案的事实是:根据泗水县(2014)泗执字第110-2号执行裁定书,朱安忠于2012年9月24日与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朱安忠所拥有的地上物所有权归王彬所有,该承包合同剩余承包期内的使用权归王彬。

根据合同约定,该荒山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包括王士富承包的45亩土地(经王彬确认实际面积其实只有28.83亩),王士富承包的这45亩土地到期后,石漏村委于2018年1月24日又将这45亩地以80亩地的数承包给了锦兴能源公司用于光伏发电。

石漏村委明知没有80亩地,却还与被锦兴能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了公司的租金。

随后,锦兴能源公司在该荒山内进行砍树、挖沟、打桩、安装光伏板、设置隔离网等。

二、锦兴能源公司存在明显的侵权事实,其所设置的隔离网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承包范围。

庭审中,王彬提供了泗水县国土局及测绘公司出具的绘图两张,证实锦兴能源公司设置的隔离网所围起的面积为47.65亩,已经远远超过了原王士富承包的28.83亩,即使按照45亩计算,也超过了承包范围。

一审庭审时,王彬也多次提到申请法院联系国土部门及测绘人员到现在实地测绘,但是一审法官也只是自己象征性地来到现场,既没有找测绘人员实地测量,也没有到王彬主张的侵权点逐一查看。

三、虽然现在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双方的界址,但是在一审中,王彬多次提到最明显的一个侵权点,在王彬土地承办经营权范围内的电信信号塔以西北侧石漏村界内,被锦兴能源公司开挖了238米长,2.5米宽,深1米多的壕沟,锦兴能源公司准备用于铺设电缆。

在三方及法官现场勘查时(2018年10月18日),虽然当时没有到该处实地查看,但是石漏村委的村主任王士令也已经予以认可该处为王彬承包土地。

一审法院不能以无法确认界址的情况下一概而论,从而否定这一存在的侵权事实。

四、2017年阴历11月,锦兴能源公司在王彬承包范围内(养殖场以东以北)砍伐了树木200余颗(杨树直径10厘米)。

虽然庭审时,锦兴能源公司辩驳非公司所为,是石漏村委安排人砍伐的树木,但是在第二次庭审中,根据王彬提交的视频资料证据,据砍伐树木的劳务人员亲口所说,是锦兴能源公司雇佣他们砍伐树木。

五、在现场勘察时,我们也看到在锦兴能源公司所设置的隔离网范围(47.65亩)以北,养殖场的东北,在王彬承包范围内,锦兴能源公司打了上百个桩孔。

第二次庭审中,王彬也提供了相关视频及照片为证,该桩孔系锦兴能源公司准备安装光伏板所打,在王彬多次制止下,锦兴能源公司才停止了这一部分的施工。

六、锦兴能源公司未经与王彬确认双方界址的情况下,在养殖场东南石漏村界(在锦兴能源公司设置隔离网范围内)内打了桩孔,并安装了光伏板。

其中在王彬承包经营的土地内,就打了数百个桩孔,并安装了数十个光伏板。

七、一审程序不当,一审庭审时,王彬主张对自己的损失申请鉴定,但一审判决中却置之不理,也未对此进行说明。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锦兴能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王彬在上诉状中陈述的第一条内容与其诉讼请求无关联性,也无法证明王彬主张的土地与锦兴能源公司承包的土地重合。

二、锦兴能源公司的任何施工都是在其承包的土地范围内进行施工,没有任何侵犯第三方的行为,更未侵犯王彬的利益。

三、一审中王彬仅提交视频资料来证明锦兴能源公司伐树,无事实依据。

视频中的劳动人员应当视为证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且该视频也无法证明所伐树木就是归王彬所有。

四、本案是土地侵权纠纷,必须是土地权属明确,边界清晰,但王彬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石漏村委辩称,锦兴能源公司的45亩土地承包在先,不存在侵权问题。

王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泗水县锦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以评估价为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10月20日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执字第1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朱安忠于2012年9月24日与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民委会员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范围内朱安忠所拥有的地上物(评估报告载明的)所有权归王彬所有,该承包合同剩余承包期内的使用权归原告王彬所有。

济宁鹏程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济鹏价评字(2014)第50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记载:对该承包合同“四至如下:东至北陈界(王长进承包面积除外),西至朱名武(梅鹿村的土地面积除外),北至刘山岿地边,南至信号塔。

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年09月16日的调查笔录中,经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党支书记王士会证明,在朱安忠承包区内,还有的一荒山承包户,承包面积有四五趋十亩(此处按50亩计),承包人王士富(王书记说,他承包的早,还有两年就到期了)”。

2003年3月21日泗水县人民法院(2003)泗法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嗣富、第三人王嗣庭与被告泉林镇石漏村委会1996年4月所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2016年王嗣富承包合同到期。

2018年1月泉林镇石漏村委会与锦兴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第一条、租赁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用途、所在位置(坐落)、租赁面积:二、土地规划用途:未利用地。

三、所在位置(坐落):位于山东省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合同附件该幅土地的红线图。

四、租赁面积:约80亩(具体租赁面积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五、租赁地块现状:荒地,地上地下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管线。

……”该合同租赁期限为26年,于2018年1月4日前交付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取得位于泗水县泉林镇石漏村原朱安忠承包的荒山经营权和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原告举证的济宁鹏程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济鹏价评字(2014)第507号】是对合同四至范围内地上附属物的一种估值并不是对土地边界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