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102民初7313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06公开日期:2019-12-18
当事人: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2民初7313号 原告: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老鸦庄镇吉家房。

法定代表人:王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飞,男,1984年10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和,男。

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新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静,女,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谷永欣,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和、常晓飞,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永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911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通泰花木基地锅炉房、制冷机房、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工程供应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现该工程已完工,但被告仍欠原告混凝土货款91132.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公司辩称,签了合同了,但是没有为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供应混凝土,对货款数额有异议,我们公司换人了正在核实具体数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0日,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混凝土供需合同》,主要内容: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通泰花木基地锅炉房、制冷机房(工程名称)供应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计划供货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结算方式:根据需方计划供应量,以单位工程为结算依据,供货前15日,付10%定金,供货后以双方签字的《张家口市预搅拌商品混凝土供货(结算)单》为结算凭证,采用结算方式为:每1000立方米计算100%支付。

混凝土全部供应完毕3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逾期按照欠款数的2‰/日缴纳违约金。

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认可收到货物,但对是否结算及数额有异议。

庭审中,原告提交某公司与某公司商砼结算单,显示在上述合同之外,被告另行要求其供货23240元用于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原告已履行,被告认可收到上述货物,但工作人员是否支付货款不知情。

另庭审中,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两笔混凝土货款91132.5元,被告称因其公司财务换人对具体账目不清楚等情况需庭下核实,本庭限被告休庭后三日即(2019年9月6日之前)内向本庭提交核实的具体情况,但至今未提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商品房混凝土供需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