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飞,男,1984年10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和,男。
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新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静,女,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谷永欣,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和、常晓飞,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永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911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通泰花木基地锅炉房、制冷机房、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工程供应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现该工程已完工,但被告仍欠原告混凝土货款91132.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公司辩称,签了合同了,但是没有为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供应混凝土,对货款数额有异议,我们公司换人了正在核实具体数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0日,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混凝土供需合同》,主要内容: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通泰花木基地锅炉房、制冷机房(工程名称)供应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计划供货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结算方式:根据需方计划供应量,以单位工程为结算依据,供货前15日,付10%定金,供货后以双方签字的《张家口市预搅拌商品混凝土供货(结算)单》为结算凭证,采用结算方式为:每1000立方米计算100%支付。
混凝土全部供应完毕3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逾期按照欠款数的2‰/日缴纳违约金。
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认可收到货物,但对是否结算及数额有异议。
庭审中,原告提交某公司与某公司商砼结算单,显示在上述合同之外,被告另行要求其供货23240元用于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原告已履行,被告认可收到上述货物,但工作人员是否支付货款不知情。
另庭审中,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两笔混凝土货款91132.5元,被告称因其公司财务换人对具体账目不清楚等情况需庭下核实,本庭限被告休庭后三日即(2019年9月6日之前)内向本庭提交核实的具体情况,但至今未提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商品房混凝土供需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