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惠川,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耀生与被执行人张惠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忻国证经字第14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张惠川名下有位于忻府区房屋一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惠川名下的位于忻府区房屋一套。
二、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