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诗航,女,汉族,1993年12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系诗航纹绣店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曾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七台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2017年9月25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李诗航非法行医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9)1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诗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诗航系桃山区诗航纹绣店业主,其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经营的诗航纹绣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诗航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七台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2017年9月25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李诗航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于2018年7月12日,再次为顾客聂某通过使用1毫升注射器注射利多卡因和肾上腺素合剂麻药后,使用缝合针将双眼皮线与眼皮缝合的方式进行双眼皮埋线手术。
经侦查,2018年10月8日14时许桃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七台河市桃山区诗航纹绣店内将李诗航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诗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诗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诗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诗航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证人康某、王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聂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诗航的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诗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诗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