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中武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8刑更5276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衢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9-27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高中武
案由:聚众斗殴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刑更5276号罪犯高中武,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巨野县人,住山东省巨野县。

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浙060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高中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浙06刑终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9月3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认为,罪犯高中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中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高中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