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浙060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高中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浙06刑终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9月3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认为,罪犯高中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中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高中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