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起信兴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115执2179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23公开日期:2019-12-18
当事人:武汉起信兴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5执2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起信兴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城关村文化路特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Y20J9M。

法定代表人:夏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光,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武汉起信兴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徐光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光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起信兴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700元,逾期内利息12元,逾期外利息4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律师费100元,执行费50元。

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