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甘肃山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甘0725执1460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26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甘肃山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丹县胜利街8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偿付申请人甘肃山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21480.6元,从2019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2月为28日前),被执行人按月支付申请人3000元本金及派生利息。

除此之外,从2019年开始,每年的12月30日前另外支付原告本息100000元,直至所有贷款本息全部付清为止(2019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