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婋、岳金叁、卢令营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琼0105执1539号之一
所属地区:海南省海口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19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唐婋;岳金叁;卢令营
案由:其他案由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琼0105执1539号之一被执行人唐婋,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岳金叁,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卢令营,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唐婋、岳金叁、卢令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关于罚金部分的判项,执行标的为唐婋罚金100000元、岳金叁罚金50000元、卢令营罚金3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唐婋、岳金叁、卢令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因被执行人在服刑,无法到庭,故未对其传唤。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

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令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1150.83元;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岳金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宇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79.79元、在招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的银行存款28166.79元、在中国银行海口新港支行的银行存款8045.15元。

已到被执行人唐婋、岳金叁、卢令营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