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山天彩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20行终90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中山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裁判日期:2019-09-26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中山天彩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谢永芝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粤20行终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天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11622B。

法定代表人:朱伟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赖福庆,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46279343L。

法定代表人:赵国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晓欣,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攀,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永芝,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中山天彩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彩包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原审第三人谢永芝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8月至2018年3月,谢永芝任职于天彩包装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天彩包装公司自2010年8月起为谢永芝参加社会保险,但从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8年4月12日,谢永芝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天彩包装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至2017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谢永芝提交了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纳税清单作为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与天彩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天彩包装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谢永芝的投诉后,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同年5月10日,市公积金中心向天彩包装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要求天彩包装公司提交有关双方劳动关系和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基数、比例是否正确进行核实,并告知其有提供证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不予陈述申辩的法律后果。

天彩包装公司收到核查通知书后,没有回复市公积金中心。

同年6月4日,谢永芝确认其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为2010年8月至2017年11月,单位和个人均应补缴住房公积金12654元。

同年7月30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中房金法01[2018]19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天彩包装公司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欠缴职工谢永芝的住房公积金12654元进行补缴,并分别于同年8月15日、8月16日送达天彩包装公司及谢永芝。

天彩包装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中房金法01[2018]19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不服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纠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具有在中山市辖区内行使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权和主体资格。

本案中,天彩包装公司对没有缴存谢永芝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事实没有异议。

结合本案双方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追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受时效限制;二、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追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受时效限制的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规定,天彩包装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属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且上述法规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追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时效。

天彩包装公司未为职工谢永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上述法规规定。

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涉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天彩包装公司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缴存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应受时效限制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规定追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程序,但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谢永芝的投诉后,向天彩包装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了该公司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利。

天彩包装公司收到市公积金中心发出的核查通知书后,没有提交谢永芝在职期间的工资单或其他证明收入情况的材料,也没有对市公积金中心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数据提出异议。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查明天彩包装公司未为谢永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事实,作出责令天彩包装公司限期补缴谢永芝住房公积金的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天彩包装公司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涉案决定程序不合法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天彩包装公司要求撤销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中房金法01[2018]19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