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农村居民,小学文化,住文山市亚龙都市。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某某、被告叶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叶某某立即给付原告熊某某的劳务费7000元;2、由被告叶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7年11月经朋友介绍在叶某某的文山市工地上做工(刮腻子粉),后经结算,被告叶某某欠原告劳务费7000元,被告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约定在2019年4月15日前付清,但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分文未付,原告出于无奈,只有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7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叶某某辩称,拖欠原告工钱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做工粗糙,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我的工程尾款收不到。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需要鉴定部门鉴定,用眼睛就能看出来,之前我多次叫原告去维修,但是原告也一直没有去维修,导致我叫别人去维修,花了1200元钱。
熊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叶某某欠7000元劳务费的事实,给付时间是2019年4月15日,支付期限到后,被告一直未支付。
叶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熊某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叶某某所欠劳务费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份开始,原告熊某某在文山市为被告叶某某承接的工程做工,所做的工程为刮腻子粉,一直做到2018年的3月份结束,在做工期间被告总共给付了原告熊某某44000元的工钱。
2019年4月份,叶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给熊某某持有,欠条内容为:“欠款叶某某欠熊见龙工钱(7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4月15日前还清”。
欠款人叶某某签名,且写上了身份证号码及电话。
后支付期限届满后,叶某某未支付,熊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某支付所欠劳务费。
另,在庭审中查明,叶某某书写的欠条中,所欠的是7000元,错写成70000元。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达成协议,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熊某某向叶某某提供劳务,由叶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