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与程龙、贺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津0103民初10798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02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程龙;贺国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10798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住所地河西区气象台路89号增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5342935XK。

主要负责人:王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龙,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贺国花,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与被告程龙、贺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