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胜男,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执行刘宗超与张胜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