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德榕,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申请执行人林金莲与被执行人陈德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8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李明亮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依职权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由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其名下亦无船舶、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闽A×××××的车辆一部及位于福州市××吴××街道单元的房产,上述车辆及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处置,因被执行人陈德榕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本院主持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取得执行款907713.83元。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本案未执行部分可延期执行。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添津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林 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 莎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