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116执2710号之二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26公开日期:2019-11-29
当事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6执27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7C562006079。

法定代表人:费正斌,支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存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5661222R。

法定代表人:池万兴。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8)渝0116行审31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金10万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相应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未能实际冻结可扣划金额。

除此之外,本院也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向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临控措施。

2019年9月2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罗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