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天景与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105执3803号
所属地区:呼和浩特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26公开日期:2019-11-28
当事人:马天景;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5执3803号申请执行人:马天景,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武世龙。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与申请人约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