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武世龙。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与申请人约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