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适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立案追缴相关费用,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5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3民初13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