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执异455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9-09-17公开日期:2019-11-19
当事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异455号 案外人:李某英,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良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强,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被执行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鲁02执555号之一拍卖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某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进行拍卖,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XX号,地号为XX。

案外人李某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某英称,其与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异议人购买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XX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购买价格XX,并陆续向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交纳XX元购房款。

因被执行人原因,涉案房屋未办理网签,该涉案房产系异议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属于异议人所有,故请求本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李某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收据3张、刷卡POS单1份,证明其已于法院查封前实际购买了涉案房产,并实际支付了XX元。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异议人与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上明确载明涉案房屋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是居住用房。

且申请执行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的申请不能排除执行。

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辩称,对案外人李某英的上述请求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鲁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作出(2017)鲁02财保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查封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高新区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解除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智谷﹒青岛园区项目XX楼及相应地下车库施工总承包合同》;二、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补偿款等共计XX万元;三、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补偿款等利息(以XX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XX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二、三项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原告就其施工的中国智谷﹒青岛园区项目XX楼及相应地下车库工程在XX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鲁02执5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某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XX号、地号为XX。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鲁02执55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鲁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

另查明,该涉案房产为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也未实际向案外人李某英交付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李某英对涉案房产的权利能否排除本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