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问,男,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婧希,女,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程,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婧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19年5月16日的借款本金45334.27元、利息585.3元、罚息558.87元,以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2、判令被告支付贷款保障服务费21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13.37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吴程所有的×××号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被告为购车与原告签署《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0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年利率2.99%,每月还款额2613.61元;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逾期罚息、贷款保障服务费用、收款手续费、违约金、催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双方还签署了《车辆抵押合同》,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期限及抵押权实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
被告购买了车辆,车牌号×××,并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原告的抵押登记手续。
此后,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截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5334.27元、利息585.3元、逾期罚息558.87元、贷款保障服务费210元、违约金1813.37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均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16日借款本金45334.27元、利息585.3元、罚息558.87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