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特赦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01刑更2968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长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9-19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贺英达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2968号特赦裁定书罪犯贺英达,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大学文化。

现在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浙0702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英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执行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因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浙07刑终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浙07刑更49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贺英达予以假释。

并于当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吉二道赦字第26号报请特赦建议书,经长春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20日审核同意后,对罪犯贺英达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提出,该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改,符合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情形,依法建议对其予以特赦。

并提供原审刑事裁判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二道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