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勤勇,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智敏,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妮,该支行员工。
被告:杨雪,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与被告杨雪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雪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雪立即偿还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截至2019年8月2日透支信用卡的本金7781.18元、利息744.31元、违约金1220.24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781.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利息744.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雪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杨雪向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经审核,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向其发放信用卡。
杨雪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截至2019年8月2日累计欠款共计9745.73元未给付。
被告杨雪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杨雪向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
该申请表所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约定了使用该卡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取现费、年费以及其他手续费的计收标准。
杨雪在该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之后,经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审批向杨雪发放了信用卡一张。
杨雪以消费等方式从其信用卡账户中透支。
截至2019年8月2日,杨雪尚欠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781.18元、利息744.31元、违约金1220.24元。
另查明,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分期业务条款、历史交易明细、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截图、欠款清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雪与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按约向杨雪发放了信用卡,杨雪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拖欠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杨雪应当偿还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透支本金,并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
关于违约金,经本院查实,根据央行下发通知,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邮政储蓄银行渝中支行诉请的违约金,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与杨雪通过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故其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