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桂艳、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523执3396号之二
所属地区:安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18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张桂艳;聂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523执3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桂艳,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聂红,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张桂艳与被执行人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桂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红支付案件款45575元(含诉讼费575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聂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聂红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3月18日,被执行人聂红银行存款有少量余额。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聂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聂红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聂红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聂红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聂红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因暂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聂红下落,本院已将其提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