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六八、王辉,律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宁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代表人:FC,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本院执行马伟迪与南京宁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102执33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