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宇庭、成都掌易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93执48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19公开日期:2019-10-28
当事人:张宇庭;成都掌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宇庭,男,汉族,1994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成都掌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万吉。

张宇庭与成都掌易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748.44元,执行费为6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万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