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祥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112民初12979-1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10公开日期:2019-10-31
当事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1297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石祥,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聿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变,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祥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陕01**民初1297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XXXXXXX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祥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祥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