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亚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903刑初408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26公开日期:2019-12-16
当事人:刘亚芳
案由:危险驾驶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0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芳,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现住沧州市运河区,个体经营,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媛媛适用远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亚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6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刘亚芳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九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禾一方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九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路口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

经认定,刘亚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刘亚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0mg/100ml。

为此指控被告人刘亚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刘亚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刘亚芳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九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禾一方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九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路口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

经认定,刘亚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经鉴定,刘亚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0mg/100ml,系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亚芳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亚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及谅解书,沧州市交警一大队到案经过,沧州市交警一大队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