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燕,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友谊茗城第16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94337288W。
法定代表人:陆景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兰,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黄明与被告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达投资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黄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燕,德达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兰到庭参加诉讼;黄明及德达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景丽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德达投资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23824元(382413元×623天×0.1‰)。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7日,黄明与德达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崇左市,房屋总价款为382413元,涉案房屋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付。
合同签订后,黄明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已入住四年。
根据合同约定,德达投资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即2017年4月20日前协助办理房产登记,但德达投资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2019年1月8日,德达投资公司才通知办理房产登记。
至此,德达投资公司逾期办证已延迟了623天。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黄明认为双方当时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偏低,因市场物价大幅上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黄明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
现黄明要求按照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损失,即23824元(382413元×623天×0.1‰)。
至今,德达投资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德达投资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逾期办证是存在的。
涉案房地产系当地政府承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后才开发投资的,但崇左市不动产局成立后对上述税收政策不予认可,才导致房屋初始登记办理事项被搁置。
德达投资公司为此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并于2019年1月8日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2.即使法院认为德达投资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黄明要求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故黄明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当予以驳回;3.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逾期办证的起算点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德达投资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告知业主涉案房屋可于2015年6月15日办理交房手续,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为2017年6月4日。
黄明主张从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7日,黄明与德达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黄明购买德达投资公司开发的位于崇左市,房屋总价款为382413元;2.德达投资公司应当在2015年4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3.德达投资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4.如因德达投资公司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人民币壹拾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签订上述合同后,黄明依约支付了382413元购房款。
2015年6月6日,德达投资公司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告知:友谊茗城8、9号、10号楼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定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办理交房手续,集中办理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至6月18日。
另查明,涉案商品房所在的土地于2008年10月27日经过了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崇左市人民政府的审批,确定准予办理土地注册登记。
2018年7月4日,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向德达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友谊茗城项目二期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的答复》,说明德达投资公司在申请办理崇左友谊茗城项目二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无法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负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没有依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19年1月8日,德达投资公司出具了《办理不动产权证通知》,告知友谊茗城小区二期已具备办理各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条件,2019年1月21日起业主可领取开发商出具的办证材料。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不动产权证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证[崇国用(2014)第196号]》,《房产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友谊茗城项目二期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的答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动产权证书》,《交房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黄明主张的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黄明与德达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德达投资公司辩称逾期办证的问题系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初始登记被搁置,而非其自身原因,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德达投资公司因无法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负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而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初始登记手续,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其免除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
德达投资公司未能依约按时协助黄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已经构成逾期办证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的问题。
涉案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
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在2015年6月15日至6月18日办理交房手续,故实际交房时间应当为2015年6月15日。
黄明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时间2017年4月20日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德达投资公司主张自2017年6月4日(实际交房之日2015年6月15日后720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即“。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延迟一日人民币壹拾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黄明要求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确定计算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月8日共计583天,违约金为5830元(58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