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师清申与师记增、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927民初251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台前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26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师清申;师记增;杨丽霞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27民初2511号原告:师清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岳凯丽,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记增,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杨丽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师清申诉被告师记增、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师清申的委托代理人岳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师记增、杨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清申诉称,2016年7月21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师清申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

借条内容显示“今借到师清申人民币十万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借款人师记增,杨丽霞”,现还款期限到期,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2分);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师记增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杨丽霞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被告师记增、杨丽霞向原告师清申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

借据显示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借据未显示双方约定利息。

2016年7月21日,原告师清申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师记增转款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师记增、杨丽霞向原告师清申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师记增、杨丽霞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在庭审时原告陈述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分,但原告提交的借据中未显示双方约定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因此,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为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