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波,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纪双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纪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波偿还原告纪双借款1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纪双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因李波兑大庆市萨尔图区登峰小区幼儿园资金不够,李波向原告借款,在2016年2月3日,借给李波17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李波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2月份,被告李波向原告纪双借款,2016年2月4日,原告纪双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登峰营业所向被告李波转账300000元,后被告李波偿还部分欠款,并于2017年1月1日,被告李波向原告纪双出具“借据”一份,确认被告李波尚欠原告纪双借款170000元,现原告纪双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波偿还剩余欠款1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据原告的合理陈述、原告出示的“借据”及原告向被告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成立,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给付了相应的借款,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并在201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170000元借款未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欠款,被告应给付剩余欠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欠款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