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润普、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委赔监7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司法赔偿
裁判日期:2019-09-27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陈润普;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9)最高法委赔监73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陈润普,男,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何彤斌,院长。

申诉人陈润普因申请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丘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2018)鲁委赔提9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润普于2016年5月23日,以错误执行应予赔偿为由,向安丘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安丘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安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

陈润普不服,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潍坊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鲁07委赔10号决定,指令安丘中院受理陈润普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安丘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0784法赔1号决定,对陈润普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陈润普不服,于2017年5月31日向潍坊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潍坊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07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陈润普的国家赔偿请求。

陈润普不服,向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鲁委赔监21号决定,决定直接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丘法院在执行××人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凯借款纠纷案过程中,委托鉴定部门对被执行人徐凯的抵押物12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为557.78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价值认定。

2007年5月28日,潍坊市国正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潍国价字[2007]第111号价格评估报告,经评估:1.徐凯抵押的房屋价格为401600元,安国用(2003)第04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为166400元,两项合计568000元;2.制冷设备(含相关附属管道及配套设备)一套,型号为JA2-12.5型,2002年安装,评估价格为83000元,并将评估结果告知陈润普。

因涉案冷库系陈润普与徐凯合伙建设,2007年7月4日,执行人员问陈润普哪些财产归其所有及如何处理时,陈润普愿意由法院一体处理完。

2007年7月9日,安丘法院委托法定部门对徐凯的抵押物(56.8万元)及陈润普所有的制冷设备、附属设备、深水井、变压器、配电盘等财产(26万)进行拍卖,底标为82.8万元,拍卖未成。

因拍卖未成,2007年8月29日,执行人员问陈润普归其所有的财产可能需要变卖价格下调时,陈润普表示同意。

后经徐凯及安丘信用社同意,徐凯的房、地产以50万元,陈润普财产以1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张平福,安丘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安执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徐凯的冷库房、地产以50万元,第三人陈润普的冷库附属物(包括变压器1台、冷冻机1台、风机排管设备速冻间2间、储液桶1个、低压循环桶1个、保温门6个、整个冷库配件设备1套、深水井1口、水泵1个等)以10万元,共计60万元变卖给张平福。

该裁定书于当日送达陈润普及徐凯,次日送达张平福,张平福即日交付支票60万元。

安丘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将(2007)安执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书中变卖的财产交付张平福。

陈润普财产变卖的10万元价款,现存放于安丘法院结算中心,陈润普一直不予领取。

还查明:在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凯借款担保一案执行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冷库供电系统包含在案外人陈润普同意变卖的范围内,安丘法院执行变卖该供电系统给陈润普造成了经济损失。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在安丘法院拟一体处理征询陈润普意见时,陈润普称其制冷设备及附属物和供电系统等共计26万元。

现供电系统早已改造,已不具备价格评估的条件,结合制冷设备及附属物等已变卖10万元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则,应认定安丘法院执行变卖该供电系统给陈润普造成了经济损失16万元。

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本案中,安丘法院违法执行了案外人陈润普所有的冷库供电系统,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6万元,属执行错误,应予赔偿。

关于陈润普要求赔偿其保温材料的主张。

经查,保温材料的所有人为徐凯,无论是否存在执行错误,只能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因此对陈润普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陈润普主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卖价低的问题。

经查,以50万元变卖冷库房地产是该财产所有人徐凯的真实意思表示,安丘法院变卖该房地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执行错误。

关于陈润普要求赔偿其他物品损失以及要求赔偿维权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上述物品利息,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陈润普的制冷设备及附属物变卖价款10万元,属于其合法应得款项,一直存放于安丘法院结算中心,陈润普可直接领取。

据此,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鲁委赔提9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潍坊中院赔偿委员会(2017)鲁07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和安丘法院(2016)鲁0784法赔1号赔偿决定;二、安丘法院赔偿陈润普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三、驳回陈润普的其他赔偿请求。

陈润普对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2018)鲁委赔提9号国家赔偿决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其申诉事项为:1.因错误强制执行冷库保温材料损失20万元及11年利息损失24.2万元(按当时赵戈镇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利率11%计算),共计44.2万元;2.因强制执行将评估568000元房产以50万元低价变卖造成68000元损失及11年利息82280元,共计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