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利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106执5553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25公开日期:2020-01-01
当事人:彭利国
案由:罚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5553号之一被执行人:彭利国,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关于被执行人彭利国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利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利国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利国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经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利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利国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