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2,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3,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某某,女,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与被告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清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