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某1、朱某2等与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5民初7117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29公开日期:2019-12-23
当事人:朱某1;朱某2;朱某3;金某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1171号原告:朱某1,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2,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3,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某某,女,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与被告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清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