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丹阳市宏达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181执307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丹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9-19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丹阳市宏达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宏达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洪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伟明,该公司董事长。

丹阳市宏达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7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9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标的为3007136.9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因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对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抵押、轮候)及公司股权冻结(轮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有关规定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宜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故未能实施。

2019年09月17日,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将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