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长明。
被执行人:陈六荣,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六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六荣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