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六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青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723执260号
所属地区:青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3-29公开日期:2021-03-29
当事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六荣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执260号 申请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长明。

被执行人:陈六荣,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六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六荣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