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庭林,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怡萍与被执行人蔡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8)甘0502执1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要求被执行人蔡庭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40元,以上合计104040元。
但被执行人蔡庭林逾期未履行。
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分别二次查控被执行人蔡庭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经到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蔡庭林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3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蔡庭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8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蔡庭林传唤到庭,就该案的执行,要求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告知其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询问过程中,被执行人称自己现在家庭情况很困难,已和妻子于2018年6月22日登记离婚。
自己患有带状疱疹、蛇川疮、肝经郁热症等疾病。
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这个借款。
被执行人蔡庭林称自己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王家半坡号院被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纳入到拆迁征收范围,待该补偿款到位后,来还以上借款。
2018年11月27日执行员前往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蔡庭林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王家半坡64号院是否纳入到房屋拆迁征收范围,经调查被执行人蔡庭林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王家半坡号院已被纳入到房屋拆迁征收范围,同日本院向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送达了(2018)甘0502执136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应支付给被执行人蔡庭林拆迁其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王家半坡64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04040元。
2019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肖怡萍与被执行人蔡庭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