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族,大专毕业,系湖北省武汉市海波重工集团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
庭前,本院已通知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夏某提供法律帮助。
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夏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鄂A×××**华泰牌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与国槐路交叉路口南约500米处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夏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05mg/100ml。
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现场照片及采集血样现场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夏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
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夏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