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丽影,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刘晓勇,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彭帅与被执行人吴丽影、刘晓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帅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丽影偿还1875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2、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提供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丽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香城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0×××85,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晓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的银行账户12×××54,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无法处置。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丽影、刘晓勇名下的位于沛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无法处置。
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丽影和刘晓勇名下的位于沛县汤××路北侧、××路东侧房产一套,本院另案已处置并分配完毕。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吴丽影、刘晓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执行人彭帅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吴丽影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帅与被执行人吴丽影、刘晓勇追偿权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