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陈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1202行审8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咸宁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19-03-04公开日期:2019-04-19
当事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陈嘉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20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地址: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锦龙路**。

组织机构代码:12421200421226809K。

法定代表人:刘五寿,市环卫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霞,市环卫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陈嘉,个体工商户,系湖北爱上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业主,地址:咸宁市银泉大道(元信花园)****号。

工商注册号:422300000057320。

申请执行人市环卫局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鄂咸环卫征字(2018)第20005号《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湖北爱上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共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4560元,经多次上门征收仍不协商处理,该行为已违反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鄂价法规(2005)89号文件和咸宁市人民政府令(2015)38号文件的规定,依照《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决定如下: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温泉、咸安城区各邮政银行网点缴纳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应缴垃圾处理费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

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市环卫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又未自动履行义务,故市环卫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环卫局作出的鄂咸环卫征字(2018)第20005号《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征收标准准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陈嘉作出的鄂咸环卫征字(2018)第20005号《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本院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