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芦桂芬,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孙连贵与芦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2民初24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000.00元。
案件受理后,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经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并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账户内8000.00元扣划至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于2019年3月27日自动将案件款2000.00元交至法院,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