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累犯。
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河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伟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该犯于2007年2月2日送广西区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9年6月24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6月14日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9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3年11月5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7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13日止。
广西贵港监狱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贵港监狱认定,罪犯陈伟相自2016年5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止,累计奖励分124.99分,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陈伟相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