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伟相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8刑更347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3-18公开日期:2019-12-23
当事人:陈伟相
案由:故意杀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桂08刑更347号罪犯陈伟相,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非累犯。

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河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伟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该犯于2007年2月2日送广西区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9年6月24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6月14日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9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3年11月5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7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13日止。

广西贵港监狱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贵港监狱认定,罪犯陈伟相自2016年5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止,累计奖励分124.99分,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陈伟相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