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贵远,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薛邦宗与被告胡贵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薛邦宗、被告胡贵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邦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胡贵远给原告薛邦宗快递代理转让费3643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1日向原告薛邦宗购买国通泌阳县营业部经营代理权,剩余支付余款36436元(转让费30000元及系统账户余额6436元),双方协商转让费共计70000元,在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已支付给原告40000元,剩余转让费30000元及快递系统账户余额6436元,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共计36436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贵远辩称,原被告当时说的转让费70000元。
签订合同时有一个补充条款是:如果国通倒闭了,剩余的30000元就不再给原告了;快递系统上有6000多元,原被告合伙时租有房子,房租12000元加上装修费5000元,两人各承担一半,扣除系统余额部分,原告还应给被告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原告薛邦宗作为甲方,被告胡贵远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快递代理转让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乙方双方经过协商自2017年7月1日起泌阳国通快递由乙方全面接手经营,甲方需将TI系统所有账户密码交给乙方管理使用,乙方自交接之日起需将TI系统内账户余额支付给甲方;乙方需支付转让费70000元给甲方,支付方式为分两次支付,首期支付4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一次付清。
二期款项30000元,支付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之前,二期款项未支付前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借条。
假如在二期款项支付日之前上海国通总部官方出现破产倒闭事情发生,甲方将不再收取二期款项,借条作废。
合同订立后,胡贵远给付薛邦宗40000元,给薛邦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薛邦宗叁万圆整(30000元),欠款人胡贵远,借款日期2017.7.1日,还款日期2018.6.30日之前,胡贵远,2017.7.1。
”2017年6月28日,被告胡贵远以刘品名义(乙方)与驻马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网点经营加盟合同书》,胡贵远作为乙方自愿加盟驻马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所有的国通网络,由驻马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授予特许经营权后,成为驻马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在泌阳县的独家经营网点;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加盟网点设立事项,并承担设立与经营所产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乙方应支付经营区域加盟费10000元。
薛邦宗提出系统账户余额6436元,但未举出相关证据。
胡贵远当庭举证的证据并不能证实上海国通快递或驻马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破产倒闭,也未提交不应支付薛邦宗剩余转让费30000元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欠条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薛邦宗与被告胡贵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并取得驻马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许可,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确认。
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转让合同约定如在二期款项支付之日前上海国通总部官方出现破产倒闭事情发生,原告薛邦宗不再收取二期款项,但被告胡贵远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存在此情形,所以,胡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