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安彪与贺长泉、章菊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22民初211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肥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3-12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周安彪;贺长泉;章菊芳;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2民初2119号申请人:周安彪,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彩,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长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章菊芳,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安彪与被申请人贺长泉、章菊芳、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安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贺长泉、章菊芳、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安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长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