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彩,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长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章菊芳,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安彪与被申请人贺长泉、章菊芳、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安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贺长泉、章菊芳、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安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长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