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再审申请人惠永照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1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孙江、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惠永照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苏政地[2012]82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2012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823号批复》)依法予以公告,其于2014年3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惠永照对《823号批复》的公告是否知悉。
本案中,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823号批复》,无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2012)154号、155号《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将《823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予以公告。
同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2)154号、155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述公告均张贴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龙渚社区公告栏,而惠永照作为居住在被征收土地上的村民,应当知悉对《823号批复》的公告情况,其迟至2014年3月12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