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传亮与丁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兵9001民初100号
所属地区:石河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3-06公开日期:2019-12-18
当事人:高传亮;丁军军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兵9001民初100号 原告:高传亮,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丁军军,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原告高传亮与被告丁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高传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6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饭馆装修工程中从事面砖的铺砖工作,按铺砖面积计算劳务费,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35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保证在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

期限届满,被告未给付,并提出让原告在其承包的21小区的家庭室内装修工程中继续从事面砖的铺砖工作,再次保证完工后一并结算。

2018年7月,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000元未付,并于2018年7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两项工程中,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165000元,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丁军军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位于石河子市西小路的亚森饭馆的室内装修工程中从事面砖的铺砖工作,原告提供纯劳务服务,被告按铺砖面积给原告支付劳务费。

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3500元,并于2017年12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高传亮人工工资13500元整(壹万叁仟伍佰元整),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结7000元整,剩余尾款于2018年3月30日前结清”。

期限届满,被告未给付,并提出让原告在其承包的21小区的家庭室内装修工程中继续从事面砖的铺砖工作,再次保证完工后一并结算。

2018年7月,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000元未付,并于2018年7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高传亮21小区33栋2单元5楼右手两人铺砖人工费3000元整(叁仟元整)”。

两项工程,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165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证人王振峰证实,其与原告一起参与了上述两项工程的铺砖工作,并证实被告拖欠劳务费属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并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欠条确定的金额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其拖欠劳务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本院对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