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晨阳、方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726执5554号
所属地区:浦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3-20公开日期:2019-12-11
当事人:郑晨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26执5554号申请执行人郑晨阳,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

被执行人方杨,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浦江县。

被执行人刘朝宏,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在执行郑晨阳与方杨、刘朝宏(2018)浙0726执55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2389号调解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郑晨阳申请后本院于2018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方杨、刘朝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杨、刘朝宏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使用年限已超过十年,实际价值不高,暂不予控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杨、刘朝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方杨、刘朝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杨、刘朝宏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郑晨阳。

综上,因被执行人方杨、刘朝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